(2)在实践中,在商业险判决部分很多法院在判决书中简单表述为对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判决方式是不适当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上规定可以看出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都是直接赔偿责任,并非连带责任。以后应防止重侵权纠纷的审理,轻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审理的做法,应加强商业保险合同的审理,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
三、其他侵权纠纷。
1、A、高压电伤害案件,受害人伤亡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产权人或经营者的归责原则不一致,根据法律的位阶,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第三人在高压线下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植树,造成受害人损害情形。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未能及时排除妨害(或排除妨害不能),造成损害事故时,可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21
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处理。
B、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供电部门应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侵权责任法只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裁判尺度可参照。
从事高压电作业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有规定,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少有争议。主要争议的免责事由上,不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是不可抗力或者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由上可以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事由是故意,电力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的过错;触电司法解释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故意、间接故意、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是故意和不可抗力,另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管理人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
22
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上述法律规则不同,如何适用,应按照法律基本适用规则处理,即从法律的位阶、新法旧法的适用规则去处理。首先触电司法解释因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一致,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已不能再适用,民法通则、电力法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是旧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确定高压电的经营者的责任。这里边还涉及特别法和普通法的适用问题,电力法是特别法,侵权责任法是普通法,侵权责任法第五条也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该条规定,电力法优先,但最高法院编写的侵权责任条文理解与适用和最高法院民一庭编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54辑(2013.2)均认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理由是电力法是旧法,而不是侵权责任法之后的特别法。因此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去处理高压电触电事故。至于责任比例问题,触电解释第二条是按过错原则确定的责任比例,虽然归责原则错误,但根据原因力划分责任并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方法,因为侵权责任并未细化责任承担问题,可以适用原因力划分责任法。这里还要注意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问题,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什么情况减轻,什么情况下免责。这里涉及故意的理解问题。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受害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而追求或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即触电司法解释的第三条第(二)项: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触电司法解释第(三)项: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可以免责的情形是指间接故意的情形,如果是直接故意,不论管理人是否
23
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均按照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免责。 2、目前县城及乡镇均进行城镇化改造,在农村基层设立的居民小区管理不规范,大多雇佣老人进行管理,出现老人非因履行管理职责而出现生病、死亡,对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是否应当由雇佣单位承担责任,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涉及劳动待遇问题。如果形成劳动关系,可按劳动法规去处理。如果形成雇佣关系,如果与雇佣关系无关,则雇佣单位不承担。如果形成劳务关系,亦不存在承担的问题。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过低的问题,能否提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现在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应是八十年代公务人员出发的伙食标准,确实过低,现在公务员出发伙食补助已提高,下一步庭里在规定相关赔偿标准时一并考虑。
4、雇员在工作中被第三人侵害,根据人损解释雇员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雇主,也可以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起诉第三人,但是在雇员有伤残的情况下,如以前者为案由起诉,雇员伤残鉴定标准系《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如以后者为案由起诉,雇员伤残鉴定标准系《道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如雇员以前者为案由起诉,雇主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应以哪个标准赔偿?
雇佣法律关系的出现来源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该理论,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仍有效,应继续采用,但涉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再适用人身司法解释
24
第十一条的规定按雇佣关系处理,应适用过错原则。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雇佣关系的评残标准不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雇佣关系适用工伤评残标准,这应是省院2008年会议纪要的精神,目前仍然在执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第三人损害,如前所述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第三人,也可以选择雇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的责任与雇主责任不同,其承担比例是不一样的,雇主有时不能得到全部追偿。对于评残标准,亦是如此,雇主向第三人追偿时,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如雇员不配合致使无法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评残的,因实践中同样的伤,按工伤评残标准和按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往往差一级,因此可将按照工伤评残标准作出的伤残等级降一级确定。
5、农村建房人身损害案件:建房过程中施工人员受伤害起诉房主的,涉及的承揽人资质问题。
农房建设中出现的伤害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集中承揽和雇佣关系的问题上,集中在房主是否承担责任上。中院2009、2011年会议纪要均做过统一。对于资质问题,中院2011年会议纪要曾做过规定,分集中情况:1、在农村房屋建设施工中受伤的施工人员,三层楼一下的(不含三层),由施工方负责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建设方的房主,如其提供的设施、工具或其指示等无瑕疵,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房主有过错,可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赔偿责任。2、施工房屋在三层以上或钢结构建筑,应由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受伤的,由建筑企业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建设方的房主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房主将三层以上的房屋或钢结构交付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的,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由施工方负责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房主作为建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