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的说明、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冬、雨季等特殊施工条件下的施工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降低成本等技术组织措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特殊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等)。
发包人成本部门审核同意的技术措施,特别是涉及造价的塔吊基础、塔吊设备型号、砖胎模、土方开挖放坡系数等技术措施,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实施,不得超量超范围,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属于承包人施工工艺改变的不属于签证范围。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计划开工日期前15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5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 双方签定的工期协议已充分考虑到节假日及雨季施工、材料采购、双抢、中高考、夜间施工等因素的影响,发包人不再因上述原因签证工期和费用(政府行为除外),合同工期内不另行增加夜间施工费。
因发包人做样板房及室外展示区等重大节点赶工需要缩短的施工时间,承包人对此已经充分预见,并据此确定了本合同的价款及工期,即承包人将不再就此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赶工费用且必须给予配合赶工。
因先施工主楼后再施工附楼,所造成的外架高度、塔吊垂直运输高度、超高降效高度变化,按实际情况,现场确认。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15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详专用条款2.4条的相关约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1)开工前承包人应做好现场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水电接入情况,施工进出道路、材料堆放、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工程施工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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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工前承包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承包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计划开工日之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A.出现不可抗力;
B.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C.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D.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E.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身的工作延误。
注:承包人应在7.5.1包含的事实发生或施工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顺延工期的申请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不需要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工期连续停工15天以上(不含15天),发包方提前通知,承包方人员自行调配,可补偿周转材料、机械的直接损失,但不另计误工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或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人主张逾期楼栋工程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上限为合同工程总价的5%。
(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如期完成销售区域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其承诺单位分部工程工期完成施工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该部分工程价款或该部分暂定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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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人主张逾期楼栋工程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上限为合同工程总价的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工程总价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4小时内降水量达100mm以上的暴雨; (2)持续1天风速达到6级以上的台风; (3) 双方另行约定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1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特别约定:
(1)钢材必须在发包人确认的五家厂商( )中选购。 (2)商品混凝土在发包人确认的三家厂商 ( )采购。 (3)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品牌必须为 提供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4)其他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范围:
室内外装饰材料、楼地面装饰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材料、屋面瓦、排烟道、外墙砖、地面砖、水电管材、桥架、线缆、电气设备(公共低压配电设备除外)、给排水设备(变频给水泵含控制箱、排水泵含控制箱、屋顶水箱除外)等由发包人指定品牌、供应商及单价,承包人负责采购、安装,承包人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支付合理预付款、及时支付材料设备货款,并承担因不及时采购的一切责任。承包人不按发包人指定品牌采购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导致的供货错误、供货延误、价格上涨、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承包人在采购此部分材料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将拟购材料样板及采购单报发包人审批。以上发包人指定材料的结算价按照下表约定计算,按专用条款第12.1条约定的计价办法计价。
甲指乙供材料一览表
材料名称 配合管理费(含采保费) 第 23 页 共 78 页
材料结算 防水、聚苯乙烯挤塑板 屋面瓦、排烟道、外墙石材 屋面隔热材料 电缆、电线、管材、开关、线盒、桥架、配电箱、阀门等材料设备 外墙砖 地面砖 含税到工地市场价格的10% 材料结算价=含税到工地市场价格×(1+施工单位相应配合管理费) ÷(1-承包人承诺竣工结算总造价让利系数) 含税到工地市场价格的 20% 注1:若承包人未及时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而给发包人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或者导致指定供应商投诉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代扣货款给材料供应商,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配合出具委托付款授权书。如因此造成的工期拖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注2:由总包施工的卷材防水、聚苯乙烯挤塑板具体计价:套定额相应子目换算主材,扣除辅材,人工不变。
注3:材料设备结算价已经包含材料和设备运至本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的车上价、 材料和设备的卸货、保管、辅助材料、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与试验以及发生的现场内搬运、码放、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及二次以上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和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结算不做调整。
注5:承包人必须保证及时支付甲指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方”)的款项,并在进度款支付时提供相关已经付款给供方的证明(每批材料设备的《设备材料验收单》时间满30天的,必须在当期进度申请时提供该批材料设备供方支付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甲指乙供材料乙方的付款方式如下:
A.预付款:由乙方自行与材料供应商协商;
B.进度款:除外墙砖外,每批材料设备到工地、经三方(承包人、供方、监理)验收并送检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供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承包人支付至该批产品对应价款的80%,注:外墙砖在货到后(每批货)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C.结算款:最后一批材料货到工地并送检合格,或者设备完成安装调试且经验收合格,甲乙 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0天内,供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承包人支付至材料设备结算金额的95%。
D.保修款:材料设备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承包人对供方产品质量无异议,则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将保修金或其余额(无息)(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由供方支付的有关维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5)每批材料设备进场前,由承包人申请检验,发包人组织并汇同监理、承包人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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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并形成记录,填写《设备材料验收单》,结算时承包人须将经验收确认的《设备材料验收单》列入结算资料中。检验费由承包人负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若有,按甲供材料设备供应价的1%计取给承包人。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采购前取样品及相关资料须先经发包人认可;具体要求以发包人现场通知及相关要求为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它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0.3.3 通用条款10.3.3条修订为:“承包人收到甲方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当立即或者根据进度计划的需要予以执行,如因此变更指示不合理而带来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定额组价原则或计价依据进行结算,并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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