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落实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育、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孵化器建设,已制订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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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孵化器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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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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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 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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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省级孵化器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法。申报省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以文件形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孵化器应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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