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栖政字〔2012〕2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全区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区政府决定设立栖霞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平台扶持资金”)。为加强平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平台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户,每年安排500万元,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平台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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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全区各类科技创新载体申报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提升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和建设水平。
(一)企业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建立的院士工作站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企业建立的博士后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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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提供产品设计、技术检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各类服务。所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建设水准和服务绩效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各科技创新载体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所建市级以上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需租用科技创新载体用房的,其租金三年内给予每年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坚持专款专用,接受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应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并向主管部门报送平台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由栖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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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宁栖政字〔2012〕262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区政府决定设立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计算机软件和发明专利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知识产品。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户,每年安排500万元,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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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定位,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现代农业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成果转化资金优先支持能体现国家水平,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优先支持有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进行转化。
第七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为主体。成果转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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