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
3.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财务报表(若当年新办企业,则提供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6.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认定证书或立项文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面及2、3、4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工作,重点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予以相关政策扶持,优先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金融、创投等机构加大资金支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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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要求向各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科委高新处,每年6月和12月前市科委组织审核,正式发文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溧水、高淳县和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并报市科委、省科技厅备案。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统一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填写《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登录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sstf.org.cn)。
第六条 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不再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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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数据库管理。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两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5日、11月5日。
第八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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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科规〔20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社会事业科技进步、现代农业、国际科技合作、国家及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配套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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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在实施中重点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建立项目查重和协调机制,加强专项资金与市其它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立项。
第六条 管理专项资金的各方职责: (一)市科委
1、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2、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评议;
3、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计划框架,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4、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5、建立适合本专项资金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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