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南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的财政性专项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报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委、市财政局。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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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拨付方式。对已批准立项的计划项目,按合同规定时间划拨。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设置项目经费开支科目。
第二十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分别向市科委或市科委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明细表等,并接受市科委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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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重大项目验收,以验收组会议审查或通讯审查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验收,一般以验收组通讯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经济、成果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重大项目验收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并由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由市科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时由市科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邀请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申报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等作出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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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计划进度和各项指标,致使项目因故撤销、终止或者转移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市科委将终止项目合同,会同市财政局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清算,并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若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并清退结余经费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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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2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行[2005]162号宁科[2005]6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凡参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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