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选编(3)

2019-04-21 19:45

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探索“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全省孵化器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预孵化,为创业者提供前期的创业培训咨询,提高孵化效率。鼓励各地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为毕业企业建立加速成长机制,满足企业空间发展需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形成毕业企业的集聚地。

第十七条 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和巡访制度,定期走访企业,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评价企业的成长速度、水平和潜力,及时采取对策,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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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品牌输出,加快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九条 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对省级孵化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企业科技园、国际创业园等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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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创新。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孵化器能力建设。省科技厅依法组建“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苏科高〔2006〕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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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

实施细则

宁科规〔2013〕3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南京市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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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在南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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