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对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省科技支撑计划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资助。
(三)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当年或一段时期内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对企业用于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费用,按照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五)对与区内企业共同实施并实现成果产业化,且当年或一段时期内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高校、科研机构,给予奖励。
(六)高校、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本区范围内创办企业转化自主科技成果的,当企业注册一年内或一段时期内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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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一年内实现就地转化项目达到10项以上的,经过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帮助我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且一年内转化科技成果5项以上并实现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经过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对定期评选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必须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化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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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宁栖政字〔2013〕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聚焦“四个第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栖霞区、南京经技术开发区“321”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科技创业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在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内”)入选的“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人才开展创业创新。
第三条 资助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根据企业注册登记的隶属关系,分别由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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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区财政、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对在区内申报入选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人才,在享受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科技创业家奖励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业家奖励资助申请表; (二)南京市科技创业家认定相关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企业纳税证明、企业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申请企业当年纳税额应达到20万元);
(五)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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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盖企业印章);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企业所在地的隶属关系,分别由栖霞区科技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并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资金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奖励资助的申请、审批和拨付,于次年4月份集中受理,受理期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十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必须配合栖霞区科技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及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化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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