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
(二)市财政局
1、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2、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年度预算); 3、会同市科委确定专项资金计划框架,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4、会同市科委开展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主管部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
1、做好项目的初审和择优推荐工作; 2、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按时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4、按要求向市科委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5、接受市科委委托,协助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及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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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决算; 2、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执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市科委根据全市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复后,除与国家及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配套资金外,市科委根据项目评审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会市财政局逐批拟定相关计划并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拨至项目主管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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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三大类。其中,专项资金预算的60%以上用于安排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一般为50万元(含)—20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为10万元—50万元;特殊项目单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以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后补助方式使用的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它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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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日常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的5%。
(二)贷款贴息补助方式使用的资金,为针对计划项目发生贷款产生的利息补贴。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报与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年初)开始分批受理下一年度(当年)项目的申请(具体时间、要求参见市科委编制的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在市科委和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重大项目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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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建立重大项目库,对经咨询论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入库备选,并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时,除按规定提交《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等相关项目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三个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
(二)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应在贷款结束后提供银行结息证明材料;
(三)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中企业为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的,企业投入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列支财政资金和其它资金;
(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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