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讲义(打印版)(3)

2019-04-21 23:36

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国能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档案机构管理会计档案的人员不需要此证)。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三门。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 遵守会计法和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两种情况除外: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追求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财政部门当场(或20日或30日)作出发证书的书面决定,再10日内颁发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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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1)会计理论(2)政策法规(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4)职业道德。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形式:包括接受培训(为主)和在职自学(重要补充)两种。 学时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1)是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实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90天内登记 (3)记入会计人员档案; (4)列入检查内容。

(五)会计工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1. 持证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登记情况

2.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同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任职资格 1.考试等级: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名条件:共同的前提——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备基本条件(强调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强调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专科:5年 本科:4年 双学士:2年 硕士:1年 博士:当年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如被吊销,2年内不得再考。

4、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会计师——中级会计资格

助理会计师——初级会计资格+大专(两年),或中专(4年),或无学历(5年) 会计员——其他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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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岗位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和会计档案管理。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三种不属于会计岗位情况:

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

2、医院门诊等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三)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工作,总会计师并不是一种专业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楼领导成员中,不能在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相重叠的副职。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任免或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

总会计师还必须在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交接的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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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概念

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八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多选】

(2)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3)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0个【多选】

(二)伪造、变造有行为特征

1.伪造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 2.变造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资料真实内容的行为。 3.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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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伪造 变造 提供虚假报告 手段 目的 以假充真 篡改事实 以假乱真 比喻 无中生有 偷梁换柱 备注 重点区分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都会导致 财务会计报告虚假 虚假编造 涂改挖补 编造虚假凭证、账簿 直接篡改会计报告

各种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 对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3000~50000 通报 罚款5000~100000 对直接责任人 罚款2000~20000 国家工作人员 会计人员 情节严重 吊销会计证 吊销会计 证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或者二次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罚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2、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罚2:3-7年有期徒刑,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3年以下徒刑 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10个)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虚假、 隐匿(隐瞒)、故意销毁 自然人违法 罚款3000~50000 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 授意、强令、指使 罚款5000~50000 降级、撤职、开除 单位负责人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税收征管法》 共性说明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1、纳税资料不按规定提供:限期改正,不改正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2000-10000元的罚款。 2、偷税: 10%以下,或者不满1万元,处罚:追缴税 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①各项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 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证,构成犯罪的永久不得取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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