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立、撤销时(3种行为) 使用时(5种行为) 变更未在期限内通知银行 伪造、变造、私印开户登记证 开立时(2种行为) 罚款1000元 警告,罚款5—30万元, 责任人纪律处分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 警告,罚款1000元 经营性的存款人 警告,罚款1—3万元 警告,罚款1000元 罚款1—3万元 情节严重的 刑事责任 犯罪的 犯罪的 刑事责任 警告,罚款1000元 警告,罚款5000元—3万元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停止对其开户的核准,责令停业整顿 刑事责任 或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停止对其开户的核准 刑事责任 使用时(6种行为) 警告,罚款5000元—3万元, 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法律特征
1. 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本票的出票人也是付款人。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有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5、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
出票——交付——背书(背书应连续) (二)票据的种类
1、狭义上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为即期票据(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和远期票据。
3、按照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为同一人,分为自付票据(本票)和委付票据(商业汇票、支票)。 二、支票 (一)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单位和个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票人还有可能是被背书人)。
特点:1、以银行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二)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转账,不能背书转让。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但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出票:签发并交付 1、绝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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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如交易合同号码等。 3、其他法定条件
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
误的支票。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支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付款
支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
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当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付款人不予付款时,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时,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并承担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五) 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
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人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
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7.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单位签发的汇票,而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否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出票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1、出票人资格:开立存款账户;与银行有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绝对记载事项:(1)名称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见票即付),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地),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地)。 4、法定要求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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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票的效力
(1)收款人: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付款人:出票时付款人(银行)无付款义务,当银行接受出票人委托的承兑时,银行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出票人:承担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责任。
(三)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的,支票和本票没有承兑。 1、 承兑的程序 (1)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汇票到期日前,否则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 见票即付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 承兑成立
承兑时间为3日内,承兑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没写,默认为3天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一天。
2、 承兑的效力
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承兑人于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承兑人对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担责任。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付款。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手续费万分之五。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10日内 受托收款或付款的银行不是汇票的当事人,只是代理人。 (五) 商业汇票的背书
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如果被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和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部分背书无效。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背书应当连续,如果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况: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六) 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的当事人:保证人(第三人),被保证人(汇票的债务人) 绝对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出票人、承兑人),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保证人住所(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本身仍然具有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银行汇票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支付具有银行信用保证,是最可靠的支付工具,是商业购销活动中最受提供货物方欢迎的票据。 2、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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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4、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③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④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6、基本要求
①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定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②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④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⑤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⑥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⑦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⑧ 转账支付的银行汇票,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⑨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⑩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分证件或单位证明。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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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签章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银行)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章。
单位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章,也是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8、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银行本票
(一)概念和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二)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四)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六、信用卡
信用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照是否向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若干张。
信用卡一般在45天扣销户,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要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提取现金。
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卡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
免息还款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 待遇。
滞纳金和超限费是5%,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五、汇兑
信汇——邮寄方式,电汇——电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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