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方式分为: 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同城——支票、银行本票;
异地——汇兑、异地托收承付
同城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支付结算的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方当事人 单位(含个体户)和个人 银行 中介机构 另一方当事人 单位(含个体户)和个人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 是一种要式行为。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地委托人的意志。
4、 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存款人的资金必须由其自行支配,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现金和非现金(票据和非票据)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办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二)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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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更改签章属于伪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二节 现金管理(XZ)
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务院199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一、现金使用范围
①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是1000元,在上述①、②、③、④、⑦和⑧项中, 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企业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一般为企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最多不得超过15天。
企业附属单位的现金限额包括在开户企业的现金限额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不包括在企业的现金限额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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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得白条顶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账户代人存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三、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的现金日记账应逐笔登记,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现金应不定期和定期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
(一) 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此负责 (二) 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 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严禁未经授权而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申请——审批——复核——支付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是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不是外币);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不是储蓄);3、是活期存款账户(不是定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的银行账户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核准制:基本、临时(除验资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和OFⅡ专用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原则: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存款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存款账户信息。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开立
1.申请: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2.双方签订协议
(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OFⅡ专用账户 (2)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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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户银行审查 4.办理开户手续
存款人预留签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账户和企业的名称要一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指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2个工作日内办理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2的撤销程序:是企业5个工作日内向基本开户银行申请——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账户开户银行—
—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3个工作日内撤销其他账户
先撤销一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1、注册验资现金方式退回时,出资人应出具原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3、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办理销户手续。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使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
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个体工商户等。()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批文、证明、税务登记证。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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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户要求
开户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借款合同 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开户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等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资金除了向基本户划缴资金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资金除了从基本户划入资金外,只付不收,可支取现金。 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开户行。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账户付给个人账户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应该纳税的,提供完税证明。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可在异地开立有关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异地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4.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如有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2、负责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二)开户银行的管理
1、负责所属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管理,并监督和检查。 2、专人负责。
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 3、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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