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讲义(打印版)(7)

2019-04-21 23:36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1、2、3 (五)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判断)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

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判断)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

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多选)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

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8.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开具

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销售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 10、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两张加盖财务章或发票章的清单。 11、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货款的当天,或者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 企业内部移送的——货物移送的当天。

12、小规模纳税人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缴完税款后再开票,发票上同时盖有税务机关和小规

模纳税人的章。若发生退货,已缴税款不退还,可在下次开票时或下月纳税申报时抵减。 (六)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

(一) 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税、免税也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的内容

会计报表、电子报税资料、外管证和异地完税证明。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如网上申报,它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的电文数据时间为申报日期。 4.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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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同第一章第六节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除工资)。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税收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的方式。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代收代缴

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如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委托方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

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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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多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加收滞纳金:日加收滞纳税款的5%oo 五、税务代理(XZ)

税务代理的特点: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和办税相关的业务,不能提供审计报告。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并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2.税收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并且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也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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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拒不申报 虚假申报 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偷税 因偷税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偷税数额1万以下 或偷税比例10%以下 偷税数额1万~10万 且偷税比例10%~30% 偷税数额10万以上 且偷税比例30%以下 偷税行为 50%~5倍罚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7年有期徒刑 偷税罪 1~5倍罚金 3.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起诉。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般行为 犯罪行为 偷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50%——5倍 刑事责任 逃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50%——5倍 刑事责任 抗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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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拖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50%——5倍 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XZ)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1995年1月1日施行,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它在财政法规体系中是核心法、

骨干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有五个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按照

“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五级: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也可不设)。 县级以上政府的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

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由地方各级政府的本级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

入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政府的汇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本部门的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批准、审查预算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职权: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调整方案、决算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编制预决算草案,报告草案等。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 2.各单位的职权:企事业单位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划分为:1、中央预算收入: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上解中央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形式包括:1、税收收入(最主要部分);2、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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