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

2019-04-22 18:53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

第一编 绪论

第1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的涵义 1. 行政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 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名词解释)狭义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单选)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单选)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单选)行政执法属于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二、行政与行政国

(单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行政与法治国 (单选)“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名词解释)(05-4)(02-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多选)(05-4)(02-4)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多选)(06-4)(03-4)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劳动局登记检查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 (单选)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属于垂直领导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多选)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三、行政法的形式 (单选)(01-4)行政法一般不存在统一而系统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

文件之中。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涵义

(单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单选)(08-4)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二、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简答)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法的形式主要指行政法的法源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法理等,同时也指行政法的结构形式,如编、章、节、条、款、项等。 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

第2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单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立法。 (多选)(单选)(08-4)综合各国行政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 一、制定法

(多选)制定法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二、判例法

(名词解释)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三、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理

(多选)经常为西方国家法院司法审查引用的自然正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准翻供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均是通过学说确定的。 五、条约和协定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多选)(06-4)(03-4)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几类: 一、宪法

(单选)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中,很少直接适用宪法。 (简答)《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3)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4)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5)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6)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7)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 二、法律 (单选)(04-4)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如《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三、行政法规 (单选)(07-4)(06-4)(05-4)(04-4)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89条)。 四、地方性法规

(单选)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安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00条、第115条)。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单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先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六、部门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 八、法律解释 九、条约与协定

第3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04-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1)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原则,这一原则主要由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构成。

(3)行政公正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地对待具有不同背景的行政相对人。

(4)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等。

(5)行政效率原则,其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提高效率,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多选)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 (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简答)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论述)(06-4)第二节 行政法治原则

一、依法行政

(单选)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多选)(06-4)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 (单选)(08-4)在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属于事后控制措施的是: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名词解释)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目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等)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

(名词解释)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羁束裁量权,有很大自由度,政府在其法定范围内有选择其行为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幅度等的广泛自由。

三、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 行政合理原则

(多选)(单选)(08-4)行政合理原则主要由下述两项具体原则构成: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一、比例原则 (名词解释)(07-4)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二、信赖保护原则 (单选)(05-4)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单选)(07-4)(06-4)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 第四节 行政公正原则

(简答)(02-4)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一、依法办事,不偏私

(单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既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公正原则的要求。 二、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单选)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四、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名词解释)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五、不单方接触

(名词解释)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如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等)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六、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公开原则

(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第六节 行政效率原则

(多选)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三项要求: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4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名词解释)(08-4)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3)行政机关是依法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多选)(06-4)(04-4)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名词解释)行政法主体仅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不是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名词解释)(03-4)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各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以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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