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8)

2019-04-22 18:53

第九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

1.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概念及特征。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是指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简答)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具有以下特征:

(1)送达主体是复议机关,送达是复议机关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2)送达的对象是复议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3)送达的程序和方式要依法进行;(4)送达的文书是复议法律文书。 2.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的方式。

(多选)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第22单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名词解释)(03-4)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简答)(08-4)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简答)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 (3)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单选)(02-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征用等)引起的。性质也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例外的,具有一定民事责任性质的行政法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此外,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简答)三、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单选)(07-4)(04-4)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二、违法归责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单选)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单选)(06-4)(0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简答)《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简答)(04-4)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单选)(08-4)吴某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个人财产未得到保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简答)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多选)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主要标准是:行为的时间、地点、名义、与职务的内在联系,与个人感情、利益的联系等。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简答)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选)(04-4)《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及未能辩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遇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损害时,他们的监护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配偶、近亲属等)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代他们请求赔偿,但赔偿请求权人仍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本人。 (多选)(02-4)(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名词解释)(06-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名词解释)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单选)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二、行政追偿程序 (名词解释)(07-4)(05-4)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多选)(03-4)(单选)(02-4)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有三种: (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二、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单选)(05-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2.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单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 (单选)(03-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3.赔偿请求时效。 (单选)(03-4)《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第23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补偿的概念 (单选)(07-4)(05-4)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简答)2.行政补偿的特征:

(1)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这是发生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补偿首要

的最基本的特征。(2)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3)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害发生之前先行补偿,有时还要求必须先行予以补偿,否则不得对管理相对加以损害。(4)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论述)二、行政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

(1)二者相似之处在于:

①二者都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②二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手段,都属行政救济的研究范畴。③二者都是国家向受害人负责任。 (2)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法定条件不同。②构成要件不同。③对损失进行弥补的时间不同。④补偿和赔偿的范围不同。⑤补偿或赔偿的主体不一定相同。⑥行政赔偿事后可能有追偿程序,或可能追究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责任,行政补偿则没有这方面的问题。⑦行政补偿由于是合法行政所引起,一般先由行政程序解决,由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协商补偿数额等事项,协议不成再由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寻求司法救济;而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司法解决。⑧行政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

第二节 行政补偿依据

一、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1)既得权利保护说;(2)恩惠说;(3)结果责任说;(4)特别牺牲说;(5)公共负担平等说。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 (简答)(06-4)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多选)行政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除金钱给付外,还包括土地替代,拆迁还建,安置人员,解决户口,享受公费医疗,减免法定义务等方式。

第四节 行政补偿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

(多选)行政补偿的实质主体应为国家或社会受益人。 二、行政机关救济程序

(多选)行政程序一般应有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2)协商。(3)调解。(4)裁决。(5)复议。

第五编 行政诉讼

第24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行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涵义 (名词解释)(04-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单选)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1)人权理讼。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法治理论。

与人权理论并行、且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提供规范性原则的是法治理论。 (3)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涵义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简答)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简答)这一概念有以下三层涵义: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

(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 (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简答)二、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单选)(07-4)(06-4)(03-4)在行政诉讼领域,该原则由《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予以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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