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的原则; 行政征收公平、公开、公平的原则; 行政征收效率的原则; 确保财政收入的原则;
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第13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简答)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第7条第2款)。
(论述)(08-4)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类型
一、警告
(单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警告裁决书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 二、罚款
(单选)罚款的数额应由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一般是规定最高额和最低额。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单选)《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以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单选)(06-4)(04-4)(02-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一种行为罚或称能力罚,指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 六、行政拘留 (单选)(07-4)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劳动教养。
(单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处长1年。 2.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3.通报批评。
(单选)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
(论述)(03-4)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①处罚设定权法定。②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③被处罚行为法定。④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处罚程序必须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
①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②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③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④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名词解释)(02-4)(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4条);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第22条);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28条)。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多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或称当场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名词解释)(08-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简答)听证程序的特征:
(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2)听证公开进行。
(3)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者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多选)(08-4)在行政处罚正式作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概念。
(名词解释)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多选)2.一般程序的步骤: (1)立案。(2)调查。(3)决定。(4)拟制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多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1条)。 (简答)(04-4)简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
申请回避权、申辩权、陈述事实、提出证据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等。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多选)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简答)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遵循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罚款的收缴由法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罚款都由专门机构收缴。(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①通知送达。②催交。③收受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①出具罚款收据。②罚款的缴付。 3.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2)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14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单选)(03-4)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
(名词解释)(04-4)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简答)(07-4)1.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简答)2.即时强制的特征: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2)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简答)3.行政调查的特征:
(1)行政调查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3)行政调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调查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5)行政调查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行为。 (6)行政调查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7)行政调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类型
(简答)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分为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三种。
2.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1)间接强制。
(多选)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二种。 (单选)(06-4)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拆迁公司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代执行。 (名词解释)(08-4)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力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单选)(05-4)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的执行罚。 (2)直接强制。
(多选)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类。 (多选)二、即时强制的种类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2)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强制。(3)对财产的强制。 三、行政调查的种类
(多选)行政调查首先可以分为特定调查和一般调查。
(多选)行政调查还可以分为经常性调查、临时调查和具体案件调查。 (多选)行政调查也可分为非强制调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调查。
(简答)第三节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简答)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1)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2)依法即时强制的原则;(3)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六、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七、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八、行政强制协助执行的原则
第15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 (单选)(03-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简答)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多选)一般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第二节 行政裁决的类型
一、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多选)根据主持行政裁决的主体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1.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
(名词解释)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对那些由特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授权该管理部门承担的裁决。 2.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名词解释)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或集体资源的归属、牵涉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政策时,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以及有关民事纠纷的发生与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时,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基层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 二、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多选)(07-4)(06-4)(04-4)根据行政裁决对象的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赔偿纠纷的裁决。
(简答)第三节 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