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简答)(01-4)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多选)(07-4)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单选)行政机关根据其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分为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多选)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多选)(03-4)在我国,省以下的地区、县以下的区、市或市区以下的街道不属一级行政区域,不设人民代表机关,故也不可能产生人民政府,从而其行政管理分别由省、县、市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简答)将行政机关的所有这些具体职责加以归纳、抽象,可以概括为下述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多选)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7项: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简答)根据现代行政法的一些规定和现代行政管理的一般实践,行政机关运用的主要行政管理手段有下述10项: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论述)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 中央行政机关
(多选)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等)组成。 2.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多选)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直辖市和其他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3.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名词解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 4.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单选)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已于1997年7月1日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5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 (名词解释)(06-4)(04-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简答)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简答)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
(单选)受委托者实施被委托的职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进行,并且其责任亦归属于委托主体。
(简答)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爱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 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单选)(07-4)(03-4)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简答)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有:(1)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
第6章 国家公务员
(多选)(08-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的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名词解释)国家公务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简答)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2)我国国家公务员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 (简答)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单选)(02-4)(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4)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单选)(07-4)(06-4)(05-4)职位保障权是指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
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
(名词解释)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
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单选)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多选)(02-4)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考任; 选任; 聘任; 调任。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 人事管理关系
(多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下述5项制度: (1)考核;(2)奖励;(3)惩戒;(4)晋升;(5)回避。 2. 特别劳动关系。
(多选)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下述三项制度: 工资; 福利; 保险。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多选)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5项: 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退。 (单选)(04-4)公务员辞退可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 公务员死亡。 开除。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概述
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名词解释)(06-4)(02-4)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多选)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多选)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多选)(07-4)(05-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多选)(08-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了解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单选)(06-4)(05-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陈述、申辩。 申请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多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公务的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8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名词解释)(07-4)(单选)(07-4)(05-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单选)行政合同行为不具有单方性,从而不包括在狭义行政行为的范畴。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多选)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服务性。
(单选)从整体上说,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决定了其无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