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6)

2019-04-22 18:53

一、行政裁决法定原则;

二、行政裁决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三、行政裁决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四、行政裁决效率原则。

第16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多选)(05-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多选)行政指导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性。 (2)非强制性。 (3)依据的特殊性。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 (简答)二、行政指导的种类

(1)根据是否有法律依据,行政指导可以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2)根据对象是否特定,行政指导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也有人称之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3)根据功能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促进性行政指导。 (4)根据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助成性行政指导和限制性行政指导。 (简答)(06-4)三、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1)行政指导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 (2)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 (3)行政指导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

第二节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名词解释)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简答)(05-4)(03-4)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单选)(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由于行政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其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简答)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1)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合同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晰,如果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据此寻求法律保护或救济,保证合同争议得到解决。 三、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多选)(07-4)行政主体的权利。 (1)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4)制裁权。

四、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多选)(02-4)订立行政合同通常采取招标、直接磋商和拍卖等方式。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论述)二、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同。

(2)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对行政法律行为而言,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与行为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由于其直接表现为行为主体的客观活动,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在其违法时可能发生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如赔偿责任、惩戒责任等)。 (3)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效行为,产生设权效果,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采取实际行动之前,往往只表现为法律上的某种可能性;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变化,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也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要依赖于行政法律行为而实施,这种依赖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

(2)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构成行政法律行为的前置或后置程序。 (3)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衍生行为。 (案例分析)(08-4)(1)刘某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原因在于:刘某的行为与行政职权相关,不以设定李某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并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李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原因在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第17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名词解释)(05-4)(单选)(04-4)(02-4)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

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简答)行政程序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 (2)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 (3)统一性与分散性的结合。 (简答)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这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为基础的分类。

(2)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这是以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划分为基础的分类。 (3)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这是以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所遵循的程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4)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这是按照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顺序不同所作的分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这是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同所作的分类。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多选)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人参与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论述)(多选)(08-4)二、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表明身份制度。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之始,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告知制度。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

(3)调查制度。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 (4)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名词解释)(06-4)(5)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①促使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作充分的考虑,使自己的决定有充分根据。②使相对人行政决定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6)辩论制度。辩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和处理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时,其工作人员若和所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的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

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

(9)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

(10)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11)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这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

二、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和结构模式 1.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单选)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 (多选)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效率模式。(2)权利模式。 2.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单选)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结构样式。 (多选)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1)统一式,(2)分散式。统一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

分散式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18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救济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简答)2.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论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 (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二、行政救济的类型 (简答)(07-4)(05-4)我国现行行政救济类型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信访制度。(4)行政赔偿。(5)行政补偿。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名词解释)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单选)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所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多选)(03-4)(02-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简答)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 二者的联系是:(1)两种监督的总体目的相同。无论是行政监督还是行政法制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都是为了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行政法制监督包含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的主体同时是行政监督的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对象不同。(3)监督的内容不同。(4)监督的方式不同。

(简答)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分类 (多选)(1)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多选)(2)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多选)(3)以监督的对象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多选)(08-4)(4)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的公民和组织的监督。 三、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监督体系 (单选)(08-4)某省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本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行为属于权力机关监督。 (多选)(07-4)专门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19单 国家权力权关对行政的监督 第一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概述

一、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概念

(名词解释)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二、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

(多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是民主原则、法治原则。 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特征

(多选)在我国当前制度框架内,相较于司法监督而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规范意义上应该是更具权威性和全面性的。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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