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具体内容 (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 (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
(5)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
(简答)第三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三、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四、质询和询问
(单选)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五、视察、检查和调查
六、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七、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第20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第一节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概述
一、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 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征
(多选)相较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一个比较完善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有以下特征: (1)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
(2)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 (3)监督程序更具时效性。
(多选)三、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分类 (1)一般监督;(2)专门监督。
第二节 一般监督
一、一般监督概述
(单选)行政系统内部的一般监督,因主要建立在行政组织层级隶属关系基础之上,故也称也层级监督。
(简答)二、一般监督的层级分类
(1)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实行的监督。
(4)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其所属公务人员实行的监督。 三、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
(多选)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制实践,行政系统内部一般监督可以归纳为以下方式: (1)审查批准;(2)备案;(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实施执法检查;(5)行政复议;(6)信访;(7)惩戒。
第三节 行政监察
一、行政监察概述
(名词解释)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二、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 (多选)(04-4)法律为保障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授予其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三类权力。
三、行政监察权的运作程序 1. 检查程序。
(多选)2.违纪案件调查审理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审理;(4)期限。
(单选)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3.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程序。
(单选)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
4.申诉处理程序。
第四节 审计监督
一、审计监督概述
(名词解释)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简答)审计监督的特征在于:(1)其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经费情况的审核。(2)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廉政,亦在于保障公共行政的效益。(3)其审核的材料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 (多选)二、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 (1)调查权;(2)强制措施权;(3)建议权;(4)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权。 (论述)三、审计监督权的运作程序
(1)立项。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审计。①成立审计组。②送达审计通知。③审计调查。
(3)审计结论。①制作审计报告、征求意见。②报送审计报告。③审定审计报告、作出结论。 (4)执行。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21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 1.行政复议的概念。 (名词解释)(04-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简答)(08-4)2.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
(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5)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论述)(02-4)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包括:①主体合法。②复议的依据合法。③程序合法。 (2)公开原则。 “公开”,包括行政复议依据、范围和复议的过程公开,以及行政复议中的证据材料依法向当事人公开。
(3)公正原则。
公正就是要求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应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审查的原则。 (4)及时裁决原则。
及时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及时,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复议决定。
(5)便民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复议机关应尽最大可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为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条件,从而保证复议合法、有效的开展。 (6)一级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提出复议申请。
(7)书面复议原则。
书面复议原则是指复议机关的进行复议时,原则上以当事人书面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裁决。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
(多选)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单选)(08-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多选)(07-4)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多选)二、行政复议机关的功能 (1)行政管理功能。 (2)行政司法功能。 三、行政复议机构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承办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承办具体的复议案件,其自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复议、审理,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而且也只有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单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行政复议的管辖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某个具体行政复议该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复议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规则
(单选)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多选)(03-4)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形下,还包括第三人。 一、申请人
(名词解释)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 (名词解释)被申请人是指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第三人 (单选)(01-4)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二、申请期限
(单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方式
(多选)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也就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3)申请复议的理由。这一部分是复议申请的主要内容。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第七节 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第八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的方式。 (单选)(06-4)(04-4)《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审理依据。
(多选)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3.审理的期限。 (单选)(08-4)(03-4)《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的概念和特征。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决。 (多选)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4)一并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