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斯曼公司维生素产品扩张模式研究(终版)(5)

2019-04-22 21:54

方式。并购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过程中采取的外部扩张战略,通过外部扩张,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增强公司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作为一种复杂的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它涉及一些彼此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和原理,了解并购管理的基本理论是进行企业并购实践的根本要求。

参股是一种投资手段,可以获取投资收益,能避免由于价格波动带来的业绩波动影响,同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企业前期固定资产投资,降低费用支出,提升业绩,通过参股能够分享企业的规模效益,参股企业可以影响被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时,能够形成公司间的默契,也可以通过相互制衡的方式降低产量、提高产品价格和扩大利润已达到垄断收益,能够帮助企业实现顺利转型,延长企业产品线和产品链,延长企业生命周期,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战略联盟是一个企业发展成熟的重要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间各种形式的企业战略联盟越来越多,并且以每年超过25%的速度在增长。企业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新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被众多当代经济家视为企业发展全球战略最迅速、最经济的方法。加入战略联盟的企业可以实现核心能力互补使企业的能力得以延伸,并且可以实现客户资源分享,从而开拓新的市场与业务。必要时,能够产生强大的合力,联盟成员个体的能力、联盟成员个体的竞争优势与联盟的整体竞争优势之间将相互推动。这种联盟方式打破了企业之间只有对抗竞争的传统理念,为企业重新审视自己同竞争对手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对于全球范围内企业战略联盟迅速发展的这一现象,国内外经济学界与管理学界从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上都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形成了诸多理论流派。这些理论分别站在不同的研究层次,采取不同的研究视角,对企业战略联盟这个复杂的产业组织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且积极运用理论去指导和解释了现实经济中一些企业战略联盟现象。

2.2.1收购模式的相关概念、优劣势及应该注意的问题分析

(1)收购模式的相关概念 (一)兼并(合并)

兼并通常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原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一般是在双方经营者同意并得到公司股东支持的情况下,按法律程序进行合并。兼并包括吸收兼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兼并(新设合并)两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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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占优势的公司为存续公司,存续公司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其他公司将失去市场主体地位,用公式表示就是“A+B=A”。 西方法律将吸收合列为兼并,因此企业兼并属于合并的一种,一个公司吸收另外一家公司,前者保留其法律主体地位并取得后者的责任、财产、特权,后者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根据1989年2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公司兼并的暂行办法》第1条:“公司兼并,是指一个公司购买其他公司的产权,使其他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资格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中国《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根据相关法律和操作实际惯例,不同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另外成立一家新公司,成为新的法人实体,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用公式表示就是“A十B=C”。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该部法律中,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并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二个以上公司成为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法》上公司合并的阐述,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一个公司的事实,理论上有两种合并方法,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二)收购

企业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其他公司股票或资产,控制该企业经营或资产权的行为。公司收购被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公司收购分为非上市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中国立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为“上市公司收购”,但是非常遗憾,非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没有规定。许多国家立法对这两种收购设立立了规章制度,方便进行实际操作。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一般规定适用于非上市公司间收购,但其中规范内容严重不足,不方便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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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

2.根据收购公司股份的强制性要求不同,将企业间收购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由收购。国内法律也有相应条款。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收购者持有高比例的目标公司股份,希望涉及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的控制权时,并且会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时,收购者必须要约收购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股份,必须担负特定价格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的强制性义务。

(三)并购

并购是“收购”和“兼并”这两个词的合称。实际操作也兼容了不同方式,公司兼并同公司收购存在较大差别,它们属于两个层次上的概念,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收购注重于行为,而兼并注重于结果。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实际操作采用的不同效果评估方法,公司并购有以下几类型。

按照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有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及混合并购三种方式。

按并购的目的出于恶善意不同和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与合作,以及收购后企业整合的方法。我们通常将并购划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肖金泉,2007)。

按是否利用目标公司本身资产来支付并购资金,可将并购划分为杠杆并购和非杠杆并购。

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将并购分为购买式、承担债务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四种方式(脱明忠,2007)。

1. 购买式并购。指收购公司使用现金或者其它等价置换方式来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以实现公司资产融合。如果是以现金购买资产形式的并购,被并购公司的所有资产价值将并入并购公司,,被并购公司的原有法人地位及纳税户头消失。

2. 承担债务式并购。指在并购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或者该企业的净资产为负值时,另一企业以承担该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从而实现并购的方式。作为被并购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并购企业,法人资格消失。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购企业因取得被并购企业资产而承担其债务。

3. 吸收股份式并购。并购企业吸收被并购企业净资产,被并购企业的股东成为并购企业的股东,进行股权比例调整的并购方式。从被并购方的角度看,这种并购方式相当于以实物或企业整体产权与并购方合资,或投资于并购企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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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并购企业是股份公司,就相当于被并购企业用其产权去购买并购企业的一份股权,被并购企业所有者对原企业净资产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体现在股权,有与并购企业一起按股份分红的权利。

4. 控股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通过购买被并购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并购目的的一种并购方式。所谓控股,在理论上指持有股票权的股票即普通股的51%,但在附属公司有相当规模而股份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往往控制了25%~ 30%的股权就能达到控股的目的。在这种方式下,被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在产权交易市场成熟的情况下,这种方式采用最为广泛。

(2)收购模式的优势分析

企业并购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且经久不衰。从最基本的角度企业管理角度分析,企业并购的优势主要有:

第一,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在本行业做强、做大,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二,可以提高效率或节约成本。 第三,可以减少竞争、垄断或独霸市场。 第四,可以赚取差价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可以搭建融资平台,实现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增强企业竞争力。 总之,通过企业并购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资产流动;促进文化融合与管理理念的提升。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收购模式的劣势分析

企业收购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举措,无论对收购企业、目标企业还是关联企业都会产生深远影响。收购企业的收购行为对本企业发展的影响是明显有利的。但也可能导致负面效果,企业整合能力、文化冲突和管理层矛盾等如果运行处理不当将影响阻碍企业发展;收购的发生对目标企业来说常常是不利的,主要是由于对企业的经营控制权被剥夺,使其不得不受制于他人,另外,目标企业在行业内的位置,也由于独立地位的失去,经济实力弱小,不再被同行视为竞争者,甚至达到被人忽略的地步;收购的发生对关联企业的影响表现在行业竞争结构的改变及竞争关系的调整,由于收购常常引起收购企业总体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使收购企业的地位更加稳固,另一方面也会使目标企业对外议价能力提高,那么行业内关联企业可能不得不为较差的产品或服务付出更多的费用(蒋泽中,2003)。

(4)收购模式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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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我国国家政策干预。目前,我国主要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减少亏损企业、减少下岗分流的角度提倡开展企业并购工作,政府干预趋于弱化。

2.注意法律法规的制约。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当中,除了《公司》和《证券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正式法律外,其他还有由国务院及其各门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部文件,例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外资准入和审批等有一定的制约。

3.注意目标企业的选择。应该根据自身发展要求对市场变动趋势有所了解,通过对行业发展变化进行分析,及时界定目标市场地域或目标企业范围,针对上述市场地域或企业范围选择目标企业,并有目标的进行跟踪,通过跟踪分析实行行业分析和市场分析所得出的判断正确与否,由此决定是否进行并购。

4.注意交易公平的问题。交易公平问题是企业收购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之一。由于在股票发行时A股、B股、H股所面临的发行对象不一,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发行的价格不一,目前规定的统一以一种价格向所有股票持有者发出要约的做法是不公平也难以行得通的。

针对以上几点,企业应采用适合的对策加以规避,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评估和监督制度(王军,2004),完善上市公司并购的环境,为利用外资并购式的直接投资创造条件。

2.2.2参股模式的优劣势及应该注意的问题分析

(1)参股模式的概念

投资参股是指企业为通过合理资产分配来获得产业利益,资产被吸收。企业投资参股根据时限不同,投资分为长期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又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不同投资方式各有利弊,最终效果不同。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带来何种影响:l.控制权,指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权力,并能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获得相应利益;2.共同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公司,它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权利由双方共同决策;3.重大影响,指可以影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利,但不具有决策权利;4.无控制,是指不会重大影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利。企业采用何种投资方式,应该采取专业的评判方式,而采取不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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