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识起点,意思与表示当然是有关系的,而且是效力上的牵连,但是由于意思表示所具有的体系功用(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以及负载的细化法律行为操作结构的技术价值,不能将意思与表示视为一体或协力,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来源;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设置,也应该回到该制度产生的初衷(即以意思与表示的分立为基础或前提),认真的坚持意思说的立场。 四、意思表示解释分析
意思表示的解释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注:王泽鉴:同注⑤,第405页。)即判断某特定行为是否为意思表示行为、解释意思表示的内容、意思表示漏洞的补充问题。而在这三个层次中,又属意思表示内容的解释为最重,第一和第三层都是为第二层划定范围和进行补充的。传统的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为目的。(注:台湾民法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该条与《德国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意思表示解释作为一种“对话性阐释”,(注: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7页。)它是有目的性的,其根据所认为的说话者之动机、目的和外部行为来确定其意义,阐明说话者叙述自己所作所为的意图何在来作出结论。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但是解释的客体却是解释所指向的意思之表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意思表示解释为什么必要?对于此问题,可以提出很多理由,譬如语言的抽象模糊性、传播工具的障碍等等,但是最关键的是:意思与表示之间的分立或距离,要通过表示行为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说明意思与表示并不象功能主义所天真设想的那样是纯然一体的。意思与表示的分立是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或基础,正是由于意思与解释不是同一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偏差,才使解释成为必要,如果意思与表示完全合一,那么人们对于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可以同时完全理解,那么解释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注: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上,意思表示的解释,这里所要进行解释的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呢?我们认为,在意思是否存在的问题上,当然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但是就具体的意思内容则是一个法律问题,是在司法推理过程中实现的,这与我们前面提到的“意思”的拟制性是一致的。) 1.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主义”
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中主义被认为是三种研究“意思表示制度”的基本进路。(注:意思主义是19世纪德国学界的通说,主要受18世纪理性法学派之影响,崇尚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推崇个人本位。表示主义是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代表人物有耶林、弗卢梅等。折中说,以为意思说与表示说都过于极端,应予以调和,或者以意思为原则以表示为例外,或者以表示为原则而以意思为例外,方能够调和表意人及其相对人的共同利益。)其是对待意思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示核心内容的基本视角。在意思表示的解释中,通常也认为存在这样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而在不同的主义下,解释的目的和对象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意思主义,强调在解释意思表示时应注重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内心意思优于表示出来的意思,其主张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乃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表示主义解释的重点在于意思的表示行为的含义。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间的区别比较明显,前者“把尊重个人的意思放在首位”,着力强调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后者则更关注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交易安全作为主要理由。而折中主义,认为判断时,不能依据心理上或理论上之必要性,认为应有利于一方或他方,而应以现行法为准据,“合理的规范应该是既不单方考虑表意人的需要,也不单方考虑相对人,而是致力于公平的均衡”。(注:“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I,106f”,转引自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2页。)
对于不同主义之间的立场选择“似乎应该是,只要我们承认私法自治乃民法之核心理念,意思主义就必须成为意思表示解释目标之理论。不过这只是‘似乎’而已。倘若问题果真如此简单,其间旷日持久的争论或许根本就不会发生”。(注:同注(12),第254页。)为什么在意思表示理论中我们总是遇到“三种主义(说)”呢?这里不妨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以反思: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我们认为,原因在于意思主义所具有的两个悖论式困境(朱庆育博士称之为“自我反对的理论困境”)。 其一,意思主义追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一切都以真实意思为根本,该主义的出发点是遵循意志自由原则的,同时也是以主客观二元划分为前提预设的,因为其相信人的理性只能把握认识人的内心世界。但是这一确信却忽略了人作为认识主体探求自身的内心意思时,实际上已经是主客观融为一体,因此在认识论的前提上就已经存在了背离,以致于在很多时候,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完全成了法律拟制或推理的产物。(注:在意思表示中,可以说意思已经不是那意思,表示也不是那表示,两者归根结底都是法律规范或法律拟制的造物。“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只能是在理性主义泛滥时的一种野心和现在的梦想。当然,本文并不认为这种高远的追求是没有意义的,至少它的宣示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宣示的是人的主体地位和自由追求,另外这种宣示的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它对实践中法官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时的约束作用。)
其二,意思无法有形的存在和独立的交流,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形式,如此在大多情形下,形式便喧宾夺主,这意味着,将私法自治奉为圭臬的意思主义在以当事人内心真意作为解释目标时,它为摆脱复制表意人心理之困境而付出的代价是,命定性地陷入了自我反对之唯理论泥沼——始于“当事人真意”,却终于抽象的受领人所能理解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的“表示上的意思”。(注:同注(12),第258页。关于这个问题,本文只能暂时到此为止,对于意思主义的悖论的反思,并不意味着对它的反对和对表示主义的接受,至于到底应如何改进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主义,还需要作者进一步思考。)
2.意思表示解释与哲学解释学关系的反思
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意思表示解释与哲学解释之间的关系。哲学解释学(注:哲学解释学是一个具有久远历史传统的哲学领域,具有丰富的含义,本文不做具体论述,仅选取哲学解释学的集大成者加达默尔的有关学说为例。但是另外必须要注意的是加达默尔的学术传承,这对于区分哲学解释和意思表示解释的学科领域是非常重要的。)(以加达默尔为代表)并不能成为法律解释,包括意思表示解释,的指导和根据。
第一,哲学解释是一种纯粹精神科学领域的活动。
在《真理与方法》中,加达默尔沿袭了由海德格尔开创的现象学—解释学本体论的建构路向,全面检讨了精神科学中的真理问题,其追求的是寻求达到真理的方法,而其认为方法只有三种,即历史、艺术和通过本体论的解释。加达默尔的解释完全是在精神科学领域的一种活动,正如其在导言中的说明“本书所阐述的诠释学??试图理解什么是超出了方法论自我意识之外的真正的精神科学,以及什么使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