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故报告
1、特大设备事故,公司应在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化工部报告。事故所在单位,在七天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公司有关部门。公司在十天内报上级主管部门。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者,应严肃处理。
2、特大及重大事故填报“重大设备事故报告表”,每季10日前随设备动力专业季报一并上报。
3、一般设备事故,须三天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公司生产部。 4、预防措施,设备管理部门经常督促检查,预防设备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督促车间经常对车间工人进行事故预防和安全教育工作。
对重大未遂事故,视同已遂事故,找出原因,吸取教训。
十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行了资本保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保证其安全完整,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和标准
1、固定资产是指试用期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等。
2、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同时单项价值又在5000千元以上的一切生产、生活用设备和器具,均属于固定资产。
3、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均作为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实物帐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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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台主机专用的电机,不论其功率大小,价值多少,均作为辅机处理,不单独列为固定资产。
5、由于各种原因,从成套固定资产中拆除的辅机,不作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工业生产用固定资产
(1)机械设备:包括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化工专用设备、运输设备、起重、输送、工程设备、木工机械、锻造机械等。
(2)动力设备:包括热机、动力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传导设备等。 (3)仪表设备、试验检验设备:工业自动化仪表(热工)、成分分析仪表、电工仪器仪表、无线电测量仪器等。
(4)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公路。 2、工业用固定资产
其设备的种类同工业用固定资产一样,包括机械设备、动力设备、仪器仪表、房屋、建筑物等。
3、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指本厂不再需用,已经报请上级等待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以及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不提取拆旧的未使用固定资产。
4、租出的固定资产
指本厂暂不需要而以经营性租出的各种固定资产。 5、土地
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指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的机械设备,在租赁期间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和不同业务范围分别归口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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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负责全厂固定资产核算工作,其职责:
(1)负责全厂固定资产核算工作,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使用、转移、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等,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和进行财务监督,及时、正确、全面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2)建立健全全厂固定资产明细账,并使帐物相符。
(3)组织各业务归口部门和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实地盘点工作
(4)正确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2、根据我厂职责范围的规定,各项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1)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负责维修工作的管理,掌握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对闲置设备及时封存或入库保管,对库存设备做好油封保管工作。 (3)根据厂里要求,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编号,按目录设置台帐和帐卡,并将统一编号标记在帐卡和实物上。
(4)负责办理调拨、转移、借用、增加、减少、验收、清查鉴定、报废等手续。
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车间),负责固定资产的完整,及时做好维护和保养,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及时办理增加变动手续,保证帐物相符。
(四)固定资产按不同业务范围分别归口分工如下
1、设备部负责全厂生产用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动力设备管理。 2、质检科负责全厂生产用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的管理。
3、生产部负责全厂生产性用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公路和土地的管理。
4、供应科负责全厂闲置及库存设备的管理。
5、销售科负责铁路、船用运输罐及厂驻外销售点所属设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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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卫科负责全厂消防设备及所属设备的管理。 7、工会负责全厂广播、转播器材和文体器材的管理。
8、综合部负责全厂的生活福利、医疗、教学等专用设备及全厂非生产用房屋、建筑物的管理。
9、其它及各承包单位负责各自所属的设备管理。
各归口部门必须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第三条规定的管理业务。
(五)固定设备的购置、验收 1、外购固定资产
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由归口部门事先提出计划,按公司《设备选购及安装调试制度》的规定上报呈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科订货,供应科采购。
新开发项目或有项目办负责设计的技改项目所用固定资产由项目办采购订货,供应处保管。其它类型的固定资产,有归口单位办理,外购设备到货后,各有关部门协同办理验收手续。
2、自制设备
使用部门提供图纸,由设备科安排加工计划。加工完工后,由设备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办理入出库手续,并报财务科核定设备成本,据此转入固定资产。
3、土建和技改项目
自营和外包的土建安装工程,在全部竣工(包括试车)后,由负责施工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手续。经有关部门验收签署意见后,向财务科提交工程决算书,经审查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分配工程成本,冲减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4、新政用的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即如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 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评估土地价值的增值部分单独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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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停用、外借
1、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经厂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并一律按质论价,先收款后调出,并办理注销手续。
2、公司内使用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相互转移,必须事先取得归口部门的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由归口部门添置“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一式五份,一份自存,一份交调出单位,一份连同调出单位元的固定资产卡片和设备档案交调入单位, 一份交生产部,一份交财务科。未办理转移手续前,使用部门之间不得私自转移。
3、因生产任务变动或其它原因,固定资产停用三个月以上者(房屋、建住物和设备大修除外),应有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停用通知单”,一式三份,提请主管部门办理停用手续,一份自存,一份交主管部门,一份送财务科。启用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启用通知单”,一式三份,并按上述手续办理。
4、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如需外借时,需经生产经理批准后,有归口部门协同有关管部门办理租借合同,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交外借单位,一份交财务科,并收取不低于折旧费的租金。并有负责办理部门催收租金。
(七)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以及时核对为主,各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车间)经常检查使用和保管情况,并相互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每年年底有财务科会同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一全厂性的检查盘点。在清查时,发现如有亏损应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批准程序,予以作废处理。
(八)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国家及厂规定的批准手续批准后处理。再未批准前,不得拆、卸、挪用和作其它处理。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根据设备报废的条件,写明原因经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填写报废单,报总工办批准后,上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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