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项。一般规定为生态小区的原则性要求,控制项是生态小区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任何一条不合格即认定该项目不具备生态小区的基本条件。为鼓励生态小区技术、管理的提升和创新,将实现更高要求的技术指标以及创新性的技术应用列入加分项。 【条文说明】
本次修订保持了原有章节架构,共计13章和8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室外环境质量、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智能化服务与管理、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附录及条文说明。基本规定是生态小区的总体基本要求,是生态小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每类指标包括一般规定、控制项、评分项,一般规定是每类指标的原则性要求,不纳入具体评价工作中;控制项,是技术要求中的基本要求,是生态小区的必备条件,必须满足;评分项,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是为鼓励生态小区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管理上的创新和提高,在原有加分内容的基础上,对已成为常规技术要求内容进行了修正增加而来,对鼓励发展的技术方向进行引导,其得分值最终直接加入总分。
3.2.5 控制项评价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加分项评价结果为某得分值。 【条文说明】
本条说明控制项及评分项评价结果表述方法,控制项是必须达标的条文,评分项、加分项作为评价指标,由专家结合评审,根据赋值给出实际分值。
3.2.6 在生态小区评价表中,“√”为参评项,“〇”为不参评项,带“()”分值为可叠加分值。 【条文说明】
为便于评分,将评分表中符号含义进行了解释。
3.2.7 评价指标体系中各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为100分。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值Q1、Q2、Q3、Q4、Q5、Q6、Q7、Q8、Q9为参评建筑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乘以折算系数,折算系数为100分除以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各类指标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所有参评的评分项的最大分值之和。加分项得分Q10不进行折
8
算,当加分项总得分大于10分时,取10分。 【条文说明】
生态小区评价按总得分确定参评项目是否达标。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它们在功能、所处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适用于不同阶段各个项目的评分项条文数量可能不一样。亦或有评分项明确提出“采用某种技术”,“采用某种系统”时,如果该项目未采用相关技术或系统,相应的评价内容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可以不参评。这样,各参评项目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也可能不一样。为克服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给项目评价带来的困难,计算各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时采用了“折算”的办法。“折算”的实质就是将参评项目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当作100分。折算后的实际得分大致反映了参评项目实际采用的“绿色”措施占理论上可以采用的全部“绿色”措施的比例。针对任一类指标,一个参评项目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所有参评的评分项条文的分数之和,某类指标评分项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总是小于等于100分。
3.2.8 生态小区的总得分按式3.2.8计算,其中各类指标的权重w1~w9按表3.2.8取值。
ΣQ=w1Q1+w2Q2+w3Q3+w4Q4+w5Q5+w6Q6+w7Q7 +w8Q8+ w9Q9+Q10(3.2.8)
表3.2.8 生态小区各类指标权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指标分类 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w1 室外环境质量w2 节能与能源利用w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w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w5 室内环境质量w6 智能化服务与管理w7 施工管理w8 运营管理w9 设计评价 0.14 0.17 0.17 0.15 0.10 0.17 0.10 — — 竣工评价 0.12 0.16 0.15 0.13 0.10 0.15 0.10 0.09 — 运行评价 0.10 0.13 0.14 0.12 0.09 0.14 0.10 0.09 0.09 注:表中“—”表示该类指标不参与评价。 【条文说明】
9
本条对各类指标在项目评价中的权重作出规定。表3.2.8中给出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运行评价时居住小区的每类指标权重。施工管理及运营管理不参与设计评价。运营管理不参与竣工评价。
3.2.9 申报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的基本要求和各类指标的控制项规定,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值应不低于45分。生态小区最后以总得分评定是否达标,其结果按照表3.2.9确定。
表3.2.9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分值与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对应关系
总 得 分 值 P 55.0≤P<65.0 65.0≤P<80.0 P≥80.0 【条文说明】
本标准依据总得分来确定参评项目是否达标。考虑到各类指标重要性方面的相对差异,计算总得分时引入了权重。同时,标准对各类指标的最低达标程度进行限制,规定了每类指标的最低得分要求,避免参评的项目存在某一方面性能过低的情况。
对应绿色建筑评价等级 银级 金级 铂金级 10
4 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态小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居住区规划和住宅建设相关技术法规、标准的规定。 4.1.2 生态小区建设应协调周边关系,提升环境友好性;充分考虑当地地理、气候环境,保护自然山体、水系和植被,有效防止地质和气象灾害影响。 4.1.3 生态小区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4 生态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完善,充分保障居民生活品质和老、幼、残障人士生活需求。
4.1.5 生态小区交通系统应顺畅便捷,分级明确,人流、车流组织合理,内外联系方便。 【条文说明】
4.1.1~4.1.5 明确生态小区建设应合法、合规。采用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考虑完善配套及人文关怀方面的总体设计要求。
4.2 控制项
4.2.1 合理进行项目选址,确保场地安全,建设符合法定规划。
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控制要求。
2 保护自然山体、水系和植被,保护古树、名树、大树及具有地域性代表性的乡土植物,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3 场地安全,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氡等放射性污染的危害。
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条文说明】
1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11
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生态小区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定规划要求,选择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进行建设,并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分别对应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公园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对应国家《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2 基地内的地表形态、土壤状况以及水系、生物群落、都是自然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具有生态平衡和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应对基地原有绿色植被的价值进行评价,充分保护、合理利用原有古树、大树及具有地域性代表性的乡土植被,这不仅能极大的减少开挖能耗与运输能耗;而且还保留了和谐的自然秩序和不可复制、绝不雷同的个性特征。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如此不仅可减少绿化投资,而且可以固定施工过程排放的CO2。
3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场地无洪涝、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选择城市建设用地的基本要求。因此符合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一般可以避免上述大型自然灾害的发生,但基地内若有局部地方存在小规模地质灾害的隐患,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应及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如改变场地设计高程、设置护坡设施等,保障场地安全。应符合的主要相关标准包括:《防洪标准》GB50201-9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4 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