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聘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学校可以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聘期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延退条件的,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退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绩效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续聘、岗位或等级调整、解聘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聘期内经批准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争议调解与仲裁
第四十一条 申诉与仲裁
1、聘用过程中引起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学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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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臵与聘用工作监督及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应按有关程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提请学校领导组作出裁定。
2、裁定后仍有异议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政府人事部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 回避
按干部人事回避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个人荣誉称号的界定
1、国家级荣誉称号。由国家有关部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并加盖国家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国家级荣誉称号。
例如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1)由国家有关部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没有加盖国家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省(部)级荣誉称号。(2)由省有关厅、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并加盖省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省(部)级荣誉称号。
例如省(部)级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省(部)级新长征突击手、省(部)级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教师等。
3、市(厅)级荣誉称号。(1)由省有关厅、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没有加盖省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市(厅)级荣誉称号。(2)由市有关局、委(含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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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妇联)颁发证书,并加盖市人事部门公章的,界定为市(厅)级荣誉称号。
例如市(厅)级劳动模范 (市(厅)级先进工作者)、市(厅)级新长征突击手、市(厅)级三八红旗手、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共产党员、省优秀党务工作者、省优秀德育工作者等。
第四十四条 各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必须在学校相关单位注册,方可认定。
第四十五条 所有获奖(包括教学效果、专业实践业绩等)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四十六条 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专业技术人员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止。
第四十七条 各级各类重点工程项目,以相应各级政府发文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论文、科研课题、科研奖励、成果推广、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教学效果的分类,采用?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文件中的分类办法。
第四十九条 论文必须是以第一作者(含独撰)或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入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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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包括:校级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团队、示范实验实训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岗位设臵与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管理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细则 2、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师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细则 3、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细则
4、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臵与聘用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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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建筑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
则
(讨论稿)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学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系(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第二条 岗位设臵范围
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教学单位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部门或直属单位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第四条 岗位设臵办法
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三、四级职员,按照省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臵岗位。
2、五、六级职员岗位:根据省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五、六级职员实职岗位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设岗方案和上岗资格及条件,经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岗位设臵与聘用工作领导组批准。
3、七级以下职员岗位:由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核准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数,在不低于学校设臵的聘任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提出设岗方案,经学校管理岗位设臵与聘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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