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肿瘤随访登记技术方案
肿瘤登记报告是一项按一定的组织系统经常性的搜集、储存、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价肿瘤发病、死亡和生存资料的统计制度。肿瘤登记是国际公认的有关肿瘤信息的收集方法。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中,只有恶性肿瘤采用登记方法。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癌症的发病及死亡一直呈明显上升趋势,目前癌症已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首要死因,对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健康,卫生服务与经济负担造成极大影响。癌症控制已成为全球卫生战略的重点。掌握癌情信息是制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肿瘤防治策略与对策,制定科研方向及评价防治效果的科学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肿瘤登记制度,从而给以上工作带来极大困难。2003年,卫生部下发了《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卫疾控发[2003]352号),为在全国开展肿瘤登记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加强肿瘤发病死亡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登记质量,为癌症监测、预警提供基础数据,为制定癌症防治策略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参考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对肿瘤登记资料的相关要求,结合中国各地区的卫生资源现状、工作条件,特制定肿瘤随访登记技术方案。
本技术方案适用于承担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肿瘤随访登记项目的地区及各级肿瘤登记机构开展工作,更详细的内容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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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编写的《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
一、开展肿瘤随访登记报告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制定和颁布相应法规或政策,成立肿瘤登记处
在新开展恶性肿瘤新病例登记报告的地区,首先要由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颁布实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立肿瘤登记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设备及经费。
(二)制定肿瘤登记报告实施细则
新建立的肿瘤登记处根据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的统一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肿瘤新病例登记报告实施细则等规定(包括报告程序、核实和随访、各基层单位职责分工等),以保证此项工作的建立和长期的正常运行。
(三)有健全有效的基层医疗保健网、死亡统计制度和可靠的人口学资料
建立肿瘤新发病例和死亡病例发现途径,与基层医疗保健网络和有肿瘤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关系,开展病例核实和随访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以死亡统计资料为基础开展发病补充登记工作,并定期从公安、统计部门取得人口。
(四)开展人员培训
肿瘤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基本的培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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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包括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人口资料的收集技术与方法、肿瘤分类与编码、登记资料的统计和分析、登记软件使用等。
二、登记工作内容 (一)登记资料的收集 1、人口资料
人口资料的收集是肿瘤登记的基本内容之一。人口资料的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利用人口普查资料,推荐使用我国五次人口普查的人口资料;二是由公安、统计部门逐年提供相应的人口资料。
人口资料应包括居民人口总数及其性别、年龄构成。每年的居民人口总数通常采用年平均人口数。从人口普查或公安、统计部门获得的人口报表一般只提供间隔一定年限的分性别、年龄组的人口数,每年的年龄别人口资料,可以利用人口普查资料和人口抽样调查资料,通过“内插法”等方法推算。
2、新发病例资料
肿瘤新病例的报告范围是全部恶性肿瘤(ICD-10:C00.0-C97)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D32.0-D33.9)。肿瘤登记处收集资料的基本方法是由各医疗机构中诊治肿瘤病例的医务人员填写肿瘤登记报告卡,经医院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肿瘤登记处。要求登记处所辖区域的具有肿瘤诊治能力的全部医疗机构,按时上报新诊断病例资料。
基本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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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名称、肿瘤部位(亚部位)、诊断日期、诊断单位、诊断依据、死亡日期;如有条件时还要求填报组织(细胞)学类型、诊断时分期等。
3、死亡资料
肿瘤死亡登记报告必须在健全的人口死因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肿瘤登记处一般通过本地区负责死因统计的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或肿瘤防治研究所等)获得恶性肿瘤死亡病例资料。肿瘤登记处定期获得在肿瘤登记报告范围内的居民最终死亡原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数据库,与肿瘤发病数据库进行核对、查实、剔除重复、死亡补充发病,以确保肿瘤发病登记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全死因资料还可以为肿瘤登记提供死于非肿瘤原因的肿瘤病例的死亡资料,是肿瘤病例生存资料的主要来源。有条件的登记处可定期将肿瘤登记数据与全死因登记资料核对。
(二)登记资料的整理 1、报告卡验收
登记处工作人员收到各报告单位上报的肿瘤报告卡后,应剔除非恶性肿瘤和非本地区常住户口的病例,检查卡面书写情况,发现漏填、项目不完整或内容可疑,应退回报告单位重新填写。
2、报告卡编码
为方便统计,特别是应用计算机建立肿瘤病例数据库,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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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对报告卡卡面上的信息进行编码。登记处必须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对主要人口学项目和肿瘤分类项目进行编码,这些编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以便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的连接和比较。
肿瘤分类编码是报告卡编码的最重要的部分,目前国内外肿瘤登记处一般采用WHO编制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中肿瘤部分或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分册(ICD-O)系统编码。
ICD-10采用4位数水平的字母数字编码方案,恶性肿瘤部分第一位为字母C,后3位数字表示原发部位。C00-75为原发性的特指部位恶性肿瘤,除外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C76-80指不明确的、继发的和未特指部位的恶性肿瘤,C81-96为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原发性的恶性肿瘤,C97为独立的多个部位的原发性恶性肿瘤。ICD-10主要是对解剖部位进行编码,并采用ICD-10对登记资料进行统计分类。
推荐有条件的肿瘤登记处使用ICD-O-3。ICD-O在ICD-10的基础上用4个字母数字代表解剖部位,形态学部分用字母M开头,后接6位数依次表示组织学类型(4位数)、行为学(1位数)和分化等级或淋巴瘤、白血病的细胞来源(1位数);因此完整的ICD-O编码应当有10位数。
3、死亡补充发病
为减少漏报例数,肿瘤登记处应每年将收集的肿瘤死亡资料与肿瘤报告资料进行核对,对只有死亡卡而没有病例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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