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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遇到假保险公司,花真钱买到一份假保单,感受会如何?去年,保监会通过开展一场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等“三假”专项工作,查处了两家假保险公司。
《第一财经日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去年保险业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的“三假”案件有83起,目前已经追究刑事责任108人。对存在“三假”问题的部分保险机构和个人给予35家次行政处罚,其中,警告2家机构和16人,罚款309.5万元,责令撤换12人,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项,吊销4家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两家“李鬼”公司
去年,全行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涉及保费金额1804万元,影响较大的有“申邦”和“恒亚迪”两家假冒保险公司。
“申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很容易与一些财险公司混淆,是在互联网上注册成立。本报从保监会获悉, 2008年北京保监局受理一起信访投诉案件时,一家航意险销售代理机构的信访人举报,有一家名为“申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通过网络宣传、快递保单等方式,在北京市场违规销售航意险。
2009年10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申邦”由杨成和曹宏成共同虚构,两人以“张华舵”的名义,多次将私自印制的8万余份“申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出售给商人林宝岛,获利109600元。林宝岛则将部分保险单出售给部分北京航空售票点,获利64676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曹两人犯有诈骗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全国首例被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假保险公司、假保单案件。
另一家假冒保险公司——“恒亚迪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是在网站注册,通过航空售票网点销售“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去年3月,保监会专门召开通气会,通报了恒亚迪假保险公司案件的查处情况。
形成打假合力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三假”案件来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车险假赔案问题较严重,涉及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等车险业务的共13982件,占比85.77%,成为车险业务经营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第二个特点是假保单以意外险、车险假保单为主,利用寿险假保单诈骗的问题开始显现。
第三个特点则是假保险机构呈现新特点。从“申邦”和“恒亚迪”两家假保险公司情况来看,均设有网站,功能齐全,操作方便,可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可上网查询,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很容易让保险中介机构和投保人上当受骗。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是一种信息化条件下的新型保险违法犯罪形式。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逐步构建起防范“三假”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行业问责机制,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据了解,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执法合作,研究建立保险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探索加强与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争取把印制假保险单证等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打击范畴,以形成打假合力。
3. 保监会强化“问责”
2010年3月19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人的监管再出重拳。3月18日,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公司制定案件责任问责追究办法,从而消除当前案件发生后“职位越高,责任越小”以及保险公司上级机构对基层机构的庇护及变相庇护。
保监会曾于2006年1月发布《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案件责任追究。“虽然规定其他公司参照执行,但因为没有强制性,一些人被处罚后从国有公司跳到非国有公司,甚至升职加薪,影响了国有公司问责的积极性。”保监会稽查局局长裴光表示。
《指导意见》将于7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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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指导意见》,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已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被列为责任追究的范畴。
裴光介绍,实施案件责任追究的主体是保险机构,不是保险监管部门,也就是“谁任命谁问责”,被问责对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保险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省分公司、总公司直至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体工作人员都将成为案件发生后被问责的对象。
因此,保监会规定,各保险公司需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而《指导意见》只是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最低标准。
裴光介绍,案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责明晰”、“向上追责”、“一案多问”和“区别对待”。 “当发生规定的问责事项时,不仅追究发案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同时追究流程制约、稽核审计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尽职尽责的责任。”裴光称。
《指导意见》规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同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在6月30日前对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统一清理。
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9年底,保监会共对3091家保险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保险机构690家次,警告个人1400人,罚款超过1亿元,责令撤换高管384人,限制业务范围4家次,责令停止新业务155家次。
裴光表示,行政处罚属于监管部门职责,而案件问责则是保险机构自身的行为,保监会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自查进行责任追究,以强化内控和制度建设。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会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保险机构通过自查发现的案件,若属于自然人作案,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理。”裴光称。
同时,责任人退休和调离原公司的也不能免于问责。《指导意见》规定,相关责任人退休不到2年(含2年)的,仍应当追究其案件责任;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发案保险机构追究其案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保险机构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
“目前,保监会正着手建立保险公司案件追究的信息共享平台,以更好地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裴光表示。
4.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处罚将落实到人
2010年3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介业务违规,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难逃干系。
今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各保监局在检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查深查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视不同情形追究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向司法机关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同时处罚违法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其认定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机构本级人员。
目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较为普遍或较为严重,在对保险公司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追究本级或者上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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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查处辖内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处罚保险总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保监局应当向保监会提出具体处罚意见。
5. 保监会:不断完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
2010年3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昨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表示保险集团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也是一个逐步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
加强集团公司监管利于化解金融风险
上海证券报:为什么要制定《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保险业共有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此外,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分别控股了1-2家保险类子公司。其合并总资产、净资产和保费收入均占行业总规模的四分之三强,对行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对于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大标准严控保险集团进入门槛 上海证券报:《办法》适用于哪些机构?
有关负责人:《办法》所指保险集团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同时,对其他保险类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但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的保险公司,也参照适用《办法》。
上海证券报:《办法》就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负责人:保监会一贯严格掌握保险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目前的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都是在保险公司的基础上设立的。《办法》坚持了这一原则,并在资本实力、持续发展能力、内控管理水平、合规性等方面对基础保险公司明确了较高标准。具体而言,一是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6年,二是最近3年盈利,三是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是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五是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六是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七是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集团公司主要业务是股权投资和管理
上海证券报:《办法》在保险集团公司加强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有关负责人:《办法》在强化监管机构对保险集团整体宏观监管的同时,注重发挥保险集团公司对集团内部的“中观治理”功能,引导保险集团公司采取战略管控模式,以有效发挥保险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分散风险的优势。
《办法》明确了保险集团公司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品牌文化、业务协同等方面的管控功能,并特别强调了保险集团公司在合规及风险管理方面的管控责任。
上海证券报:《办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负责人:保险集团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股权投资和管理,其良好的资本管理既有利于增强对集团整体的管控能力,也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办法》借鉴国内外有关监管实践,结合我国保险集团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保险集团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是依据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相关外部因素,设定恰当的资本充足目标。二是有针对性地制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的资本需求规划。三是建立与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建立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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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机制,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并保持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合理匹配。五是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
6. 保监会要求做好西南旱区保险理赔服务
2010年3月29日 来源:证券时报
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保监局及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切实做好农业保险旱灾理赔和防灾减灾工作。
保监会要求,各相关保险机构要迅速准确做好保险查勘理赔工作。对于农业保险报案,要第一时间受理,要成立工作小组,逐村逐户进行灾情查勘和定损。对于已确定损失的,要在定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保监会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要积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保险标的的防灾减灾工作。一方面要高度关注大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另一方面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此外,要根据不同投保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和生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防灾减灾工作。
保监会还要求,各有关保监局要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要积极协调当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强防灾减灾工作。要强化对理赔工作的监管力度,严防出现保险公司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确保农业保险赔款及时准确到位。
保监会还特别要求,相关保监局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的保险理赔和防灾减灾情况,于每周五16时前将本地区保险旱灾理赔情况及当地保险业在防灾减灾方面的综合信息报送保监会。
7. 险资有望参与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
2010年3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监会与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的功能作用,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保监会与科技部26日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称,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要建立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大力开发新险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通知指出,根据科技领域需求和保险资金特点,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的方式方法,并推动相关工作。
科技保险是科技部与保监会于2006年末联合推出的一项以保险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活动。由于该项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所以最初选取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试点承办相关的保险业务,选取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城市作为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试点。此后人保财险加入试点。
据了解,科技保险通过不同专业的保险公司承办,用财产保险产品、寿险和健康险产品、信用保险系列产品多方位、全过程地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研发、人员、贸易链、信用链等方面的风险,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8.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保险公司可以破产
2010年3月30日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温家宝总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在此之前,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该如何处理?早有争论,甚至有的业内人士呼吁,要求建立保险公司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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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什么?将如何防范和化解?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今年是否会出现个别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退市的情况?
上述问题的答案即将破解,由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对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进展情况,3月6日上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独家专访了直接参与制定该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
《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年底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管理办法》何时出台,进展如何?
魏迎宁:我们正在制定《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这是根据《保险法》制定的细则。目前草稿已经出来,在征询意见,大概今年年底前会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魏迎宁: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了风险,就要采取整顿、接管、破产清算、重整等措施,《管理办法》就是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按照程序采取什么措施。
具体如何处置?首先就是对公司进行整顿。还有就是监管部门接管,法律有规定,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果接管以后公司恢复正常,就可以结束接管了。
如果接管以后发现不行,资不抵债,那就施行破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偿还能力严重不足,如果不予撤销将严重损坏公众利益的,可以予以撤销。当然,保险公司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严重危害社会利益,也要予以撤销。
“现在没有破产不等于将来没有”
《中国经济周刊》:破产是一种机制,但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破产的,以后有可能出现吗?
魏迎宁:市场机制有进有退,各个行业都有破产的。虽然依据我国《保险法》,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需要破产,《保险法》和《公司法》都有规定,可以破产。不过从监管的角度,破产之前有其他公司愿意收购,保监会也是支持的。
保险监管主要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有的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原来的股东又补充不了资本,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改善偿付能力,这时如果有另一家公司收购,那么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合同不变,对社会的震动最小,对被保险人利益有利。
《中国经济周刊》:如果没有人收购怎么办?
魏迎宁: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发生保险公司破产,但现在没有不等于将来没有。如果破产清算,就要考虑如何尽量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这就涉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到时候就要用保障基金去救济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比如说非寿险合同,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全部都可以得到救济;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部分也可以得到救济。当然,公司破产后股东原来的出资是拿不回来了。到目前,因为没有公司破产,还没用这个制度来救济过,但保障基金的总量已积累到将近200亿元了。
今年保险业资金运用存风险
《中国经济周刊》:今年保险业的风险主要来自哪几个方面?
魏迎宁:从防范风险来看,保险业今年的风险可能主要会来自两方面:一是资金运用,二是新会计准则的执行。
去年2月底,新修订的《保险法》通过,把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了,增加了不动产投资。这样,保险基金的范围就相当大了。
一般保险公司破产,大多数是因为资金运用失误。也就是投资失败,本金收不回来。现在资金的范围扩大了,一定要防范资金运用中的风险。保监会对此一直持很慎重的态度。最近,根据《保险法》扩大资金运用范围的情况,要制定一个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般性规定,然后再把以前的一些细则修订一下,还要制定一些新的细则。从制度建设来讲,首先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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