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 2200 320 340 250 270 230 240 3.1.12 限速曲线的缓和曲线长度不宜小于表3.1.12规定的最小长度。特殊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规定的个别最小长度。亦可采用其间10m整倍数的缓和曲线长度。
表3.1.12 限速曲线的缓和曲线长度(m)
曲线半径 2000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900 800 最小长度 290 310 280 250 220 200 180 160 个别最小长度 250 260 240 220 200 180 160 140 3.1.13 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圆曲线宜采用较长的长度,慎用最小长度。特殊困难条件下,亦不应小于个别最小长度。
1 夹直线和圆曲线的最小长度为140m,个别最小长度为100m。
2 限速地段夹直线和圆曲线的最小长度、个别最小长度按下列公式计算,并进整为10m的整倍数:
LJ=0.72V3 (3.1.13—1) LJG=0.52V3 (3.1.13—2)
式中 LJ—夹直线和圆曲线的最小长度(m);
LJG—夹直线和圆曲线的个别最小长度(m); V3—限速地段列车最高运行速度(km/h)。
3.1.14 正线上缓和曲线与道岔基本轨接缝间的直线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渡线及出岔地段不宜小于l00m,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70m; 2 车站两端不宜小于70m,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30m。
3.1.15 特大桥、大桥及大跨度桥梁宜设计在直线上。困难条件下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宜采用较大的曲线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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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隧道宜设在直线上。如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宜设计在反向曲线上。
3.1.17 车站的站坪长度应根据到发线有效长度、远期车站布置形式及道岔类型等因素计算确定。
3.1.18 车站正线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应设在直线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2 站内曲线半径宜符合区间正线标准。困难条件下,可按通过列车速度确定。
所有列车均停车的车站,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00m。
3 车站曲线宜采用较小的偏角。
3.1.19 设计线路与既有铁路的联络线,其平面可按本规定设计,亦可按路网I级铁路标准设计。
3.2 正线的纵断面
3.2.1 区间正线的最大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列车牵引性能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 3.2.2 最大坡度不考虑平面曲线阻力引起的坡度减缓和隧道阻力引起的坡度折减。 3.2.3 相邻坡段的连接宜设计为较小的坡度差。最大坡度差不受限制。 3.2.4 纵断面宜设计为较长的坡段。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400m。 3.2.5 竖曲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等于1‰时,应以圆曲线型竖曲线连接。 2 竖曲线的半径取15000m。
3 竖曲线与竖曲线、缓和曲线、道岔均不得重叠设置。
4 竖曲线与平面圆曲线不宜重叠设置。困难条件下,竖曲线可与推荐半径的圆
曲线重叠设置。特殊困难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选,竖曲线可与最小半径的圆曲线重叠设置。
3.2.6 正线的两线并行在同一路基上时,两线轨面高程宜按等高(曲线地段为内轨面等高)设计。区间渡线地段两线必须等高。
区间正线与既有铁路不宜修筑在同一路基上。引入既有客运站必须修建在同一路基上时,两线轨面高程宜相等。
3.2.7 正线利用既有铁路或并行既有铁路引入既有客运站时,其线路纵断面标准不宜低于区间正线标准。困难条件下,可维持既有铁路现状或采用并行的既有铁路纵断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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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桥梁及高架线路的纵断面应与正线纵断面相同。
3.2.9 区间正线(含高架线路)与其它铁路、公路相交时,纵断面设计高程应满足下列净空要求:
1 正线跨越公(道)路的立交桥净空按现行有关规范设计。
2 公(道)路跨越正线的立交桥净高一般不得小于7.0m。困难条件下,位于接触
网跨距中央的立交桥净高不得小于6.7m。
3 正线穿越既有立交桥时,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用较低净高。
3.2.10 隧道内的坡道应设计为单面坡道或人字坡道,其坡度值不应小于3‰。寒冷及严寒地区地下水发育的隧道内坡度可适当加大。路堑地段线路坡度不宜小于2‰。
3.2.11 车站站坪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坪宜设在平道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的坡道上。特殊困难条
件下,不办理摘挂机车作业的中间站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
2 车站咽喉区的正线坡度宜与站坪坡度一致。对始发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
大于2.50‰的坡道上,特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对越行站、中间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
3 位于咽喉区外的道岔和渡线,其坡度应与区间相同。
3.1.12 正线与既有铁路的联络线,其纵断面设计标准应按本规定执行。
3.3 铁路与道路交叉、附属设施及其它
3.3.1 铁路与公(道)路相交,应采用立交并符合下列原则:
1 对密集的公(道)路可考虑适当的改移、合并后,设置立体交叉。 2 铁路与规划公(道)路交叉时,应考虑规划公(道)路穿越条件。
3.3.2 区间线路应贯通封闭。在路堤排水沟外1.0m及路堑堑顶外2.0m(有天沟时在天沟外1.0m)处设置防护屏障。并在每隔500m处设“严禁入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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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轨道结构
4.1 正线轨道
4.1.1 正线轨道,以铺设有碴轨道结构为主。有条件的隧道、高架线路等地段,可铺设无碴轨道(结构形式见附录B)。
4.1.2 正线有碴轨道结构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正线有碴轨道结构
项 目 钢 轨 轨 枕 扣 件 道 床 厚 度 类 型 Ⅲ型(无挡肩、2.6m) 弹条Ⅲ型 土质路基 硬质岩石路堑 标 准 60kg/m 1667根/km 30cm 35cm 4.1.3 正线轨道应按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设计。
4.1.4 铺设混凝土轨枕地段,轨下垫板应采用静刚度为50—80kN/mm的胶垫。 4.1.5 正线道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线单线道床顶面宽度3.50m,道床边坡1:1.75,碴肩堆高15cm;双线道
床顶面宽度应分别按单线设计。
2 铺设III型轨枕地段道床顶面高度应与轨枕中部顶面平齐;岔枕,桥枕等其
他类型轨枕地段的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承轨面3cm。
3 有碴桥上枕底道床厚度不应小于30cm。
4 道碴材料应符合TB/T2140(铁路碎石道碴)中一级碎石道碴标准。 4.1.6 正线有碴轨道的平顺度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新建客运铁路轨道铺设精度标准(有碴轨道)
幅 值 波长(m) 高低(mm) 轨向(mm) 3 2 水平(mm) 3 扭曲(三角坑) l‰(每3米测量基线) - 轨距(mm) 土2 - 管理波长增加到40~50m 4.1.7 轨道附属设备及常备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标志暂按现行《铁路线路设计规范》执行; 2 轨道常备材料暂按表4.1.7的规定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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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7轨道常备材料
材 料 名 称 钢 轨 混凝土枕、木枕 混凝土扣件及垫扳 道 岔 岔 枕 正 线 25m钢轨每千米1根 每千米2根 每千米5套 其 它 线 25m钢轨每两千米1根 每千米l根 每年米2套 单开通岔每100组备1组 每100组备1组
4.2 联络线及其他线路轨道
4.2.1 连接既有车站的中速联络线轨道,应按客运铁路区间正线标准设计。 4.2.2 普速列车跨线运行的联络线轨道,可按相关既有线轨道标准,采用现行铁路设计规范。
4.2.3 连接车站与客车段线路的轨道,可按50kg/m钢轨、道床厚度3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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