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范围内,在工作时间的范围内,准备出勤;
待命时间stand by :在特定的地点执行与雇佣工作的性质不相同的机动性命令、公交司机在班次间隔的轮休期间;通常认为是工作时间(specific working site),但是有条件限制。 候传时间(On call time ):劳动者不需要停留在特定的地点,没有在特定地点等待的义务,但是只要把主要的联系方式给雇主,可以通过通讯手段随时联系到。最典型的是医生。 争议:【国外理论】
欧盟一般认为在工作场所待命都是工作时间。欧洲某法院判例1993《工作时间指令》 WTD working time:如果一个工人离开他的工作地点,并且有时间参加私人活动的话,则不属于工作时间。
英国:只要与工作状态一样都是工作时间,不管地点。
美国:1、to be engage to wait是的,waiting to be engaged就不是
2、这段时间内能不能自由的满足个人需求,是否能在该时间内有效地处理个人事务 二.工时立法的意义和作用:
1.为劳动者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增加和丰富社会财富提供法律保证 2.为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休息权提供法律保障 三.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 1、基本内容:
《劳动法》规定每周工时44小时,95年因官方发文变为40小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劳动基准法》规定每周休息1天,1995年国务院发布规定,一周工作5天(每周可以休息2天),后来劳动部答复一周只要保证不超过40个小时,至少休息1天
现在详细规定:8h/day, 5d/week,40h/week,加班每天不得超过3 hour ,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工资每小时三倍工资;
2、制度工作日/记薪日问题(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要算) 计算工时:
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4=62.5天 月工作日:250/12=20.83天 计算工资: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记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记薪天数×8小时) 月记薪天数:若节假日因休假而落下的工作要另抽时间补足,则公式为:(365-104)/12=21.75天
11个法定假日是计薪日,不工作也带薪 年计薪日=365-104 月计薪日=21.75天 (二)特殊工时
金融危机条件下,深圳众多企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以周、月、季、年来计算工资,需要报批,因此企业要有一定资格 在一个工作周期(time period )结束之后总算工时。
将计算结果和swt比较以处理补偿等,公休日视为正常工作、不计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按加班待遇
劳动部1994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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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与标准工时的区别): 计算周期 适用对象 实行方式 程序不同 形式要件 标准工时 按日计算 一般行业 按时工作,按时休息 不需要劳动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特殊工时 灵活,有周、月、季、年等单位,至少一周 条件:特殊行业:交通、铁路、水运、渔业、航运、建筑等特殊行业;地质勘探,制糖制盐业。 集中休息,集中工作,中间可调休,按照最终的总工作时间看是否需要给予加班待遇 综合计算工时需要审批,因为涉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况。 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明确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平均倒算,集中工作集中轮休,平均计算每天工作时间,超时的部分按照1.5倍工资计算,有法定节假日按照3倍工资计算,但不包括公休日2倍工资(周六日) 体力劳动较重,有关于工作时间的上限 3级以上强体力劳动如地质勘探等,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超过法定每周工作时间加班计算不同 (40小时)以外的是加班待遇 劳动强度不同 正常劳动 (三)不定时工作制:
1、定义: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每日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无固定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企业有绝对的用工权。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日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 2、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标准工时时间限定的工作。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值班人员,铁路、港口、仓库等工作人员。 每天、周的工作时间不受限制、也不受综合计算工作日平均结果的限制。 法定节假日给不给加班费? 1.应当支付:比照标准工时
2.不应当支付(大多数认为不用给了) 3.没有明文规定
3、区别(与SWT相比):
① 每天、每周的工作时间没有限制; 不存在8小时、40小时等,有利于企业 ② 平均工作时间也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
③ 若有劳动定额,需要适量适当,考虑到劳动者的休息权 ④ 企业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并且无需支付加班费 缩短工时:
定义: 指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形式。
适用行业: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五)计件工作时间(output work):标准工时的转换
1、含义: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但在劳动定额的确定时需要考虑实际情况,此对加班时间的确定有重要意义 关键: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 2、劳动定额合理与否是关键内容
实际上不能说是特殊的工时,只能说是标准工时的转化。 裁缝、缝纫的劳动定额为标准计算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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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时间:核心工作时间必须出勤,其他时间弹性处理
在每周40小时不变的情况下,由劳动者自由安排工作时间长度,但核心时间必须在岗 日本2种做法:① 专业工作型,如IT、设计、专业代理等采取任意工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时间和工资
② 管理计划型
五、延长工作时间 俗称加班 我国政策上是限制而非鼓励 (一)含义:
① 加班: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时间为加班;
条件: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但不一定要达成一致);每天不超过1h,最多3h
限制:加班事由:紧急处理、及时抢修等(计划经济的语言) 禁止:P134 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 ② 加点:超过日工作正常工作时间(8h)以外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种类:
1、生产经营的需要(单位安排的加班,有加班费) 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加班;
(2)需要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同意,填写加班审批表; (3)不得违反对加班时间的限制——每天不超过1小时、每周不超过3小时; 2、特别情况的加班:不考虑以上条件的限制 不受程序条款的限制;生产设备的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或交通运输等不适宜停止作业的工作,单位可以直接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加班
待遇:1.5倍 2.0倍 3.0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3条,《劳动法》44条 我国待遇最高,日本最高0.5倍,美国最高1.5倍,台湾前2小时1.33倍,再2小时1.66倍,最多2倍
我国立法目的:当时国企改革,大批人下岗而不打算招新人,让现有的人多加班,而本身工资基数就低,乘以倍数也不多,所以标准就很高。
很多企业不在乎的原因:因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企业定的,可以很低,加班基数就很低。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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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3、自愿加班:美国service overtime 一般没有加班费?
声称自己是自愿加班,但是需要提供证据,排除在单位躲避下班高峰期的现象。 原因:底层的员工(不加班就难以糊口);
加班的证据链条:加班审批表(表明单位安排加班) / 打卡记录
劳动者往往难以证明自己实际的工作时间或者单位对加班的安排乃至默许
第三节 休息休假 一、概念: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必要从事生产活动而自由支配的时间。 二、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如上班时的吃饭、下午茶时间等——不会太长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一般15-16小时 尤其是不定时工作制中三级劳动强度以上的至少要休息一天
3、公休假日:周六周日 4、法定节假日:
08年劳动部改变法定节假日安排,春节三天,端午清明中秋放假一天,国庆节改为1天。 法定节假日分为:
全民休息:如果碰到法定节假日恰好是周六周日,则需要补休
部分休息,如五四青年节,儿童节等:碰到恰好是周六周日,不再择日补休 现在:中秋、清明、端午1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
5、探亲假:目前仍然使用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6、年休假: 相关法条: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生效 ——原则性规定比较多
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内容:5~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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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年,不到10年的:5天 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10天
20年以上的:15天,最多不超过15天 时间的计算:
条例开始规定“连续工作” 办法后来解释为“累计计算”,跳槽的仍然可以累计计算工龄
工作时间是累计计算年限的,即使跳槽之前的工龄也要算入,对后来的企业比较吃亏。 新进员工当年年休假的享受天数:当年度剩余天数 /365天 × 5天 一般不得跨年安排
员工进行申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Q:带薪年休假是否以员工的申请为前提?
A:带薪年休假是个人的权利,个人没有申请,单位应当主动的为员工安排。员工没有申请,雇主默认为是个人放弃了带薪休假的权利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年休假享受的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探亲假、婚假等其他节日或特殊假期的关系:
条文中规定带薪假期不得冲抵其他假日,但是实践中,一般与病假、事假等扣薪假期冲抵。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例外情况: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在事假期间没有扣除工资; 教师休寒暑假的; 职工请病假:
工作满1年不足10年,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 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 工作满20年以上,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 不享受年休假
注意:病假的时间以年为单位累计计算 报酬的支付:
职工主动申请放弃年休假——报酬按一般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正常工资水准)
未休年休假(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薪酬,其中包含本应支付的日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已过日历天数÷365×工龄对应的年假天数- 单位安排的天数)×日工资×3
注意:日工资的计算与月工资有关。日工资 = 扣除加班工资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1.75天
婚丧假 看教材 P138
8、产假: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胎——顺产:98天(原来是90天,今年增加了8天),产前15天,后75天 难产:再加15天
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享受42条产假 多胎: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
Q:多胞胎难产的,产假如何计算?
9、晚育护理假:晚育夫妻的妻子生育的,用人单位为男方提供10天晚育护理假 ——现在是有些外企规定此假,但是非国家法定休假 晚育标准:男性25岁,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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