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7)

2019-05-18 13:45

第一百四十五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与管理人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本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一百四十六条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后,本院可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形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院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清算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履行社会责任所做的实际工作; (五)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人及本地物价水平; (七)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本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根据管理人为和解、重整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适当调整管理人的报酬比例。

第一百四十九条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人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一百五十条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本院自收到管理人的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第一百五十一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写明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院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如有必要的,本院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本院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五章管理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院对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内的管理人进行考核,以平时监督管理和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人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考核工作实行注重实绩、全面评价原则。考核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重点,进行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评价。

第一百五十五条平时监督管理和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平时监督管理和考核重点关注管理人在具体案件中履行职责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案件承办人对其承办案件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根据平时监督管理和考核情况督促指导管理人恪守职业操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院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庭成立由庭长、副庭长及全体审判长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管理人的考核具体工作。考核小组的工作方式为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提出考核意见,报本院评审机构作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管理人的考核,于每年12 月31 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管理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考核小组;

(二)各案件承办人向考核小组汇报各案件管理人的工作情况;

(三)考核小组根据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总结及承办人汇报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初步考核等级;

(四)考核情况及初步考核等级由考核小组书面通知被考核的管理人,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考核小组对管理人的异议进行复评,确定最终考核意见; (六)考核小组提出考核意见后报本院评审机构决定管理人最终考核等级并通知管理人。

第一百六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一百六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可评为优秀等级:

(一)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自觉接受本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严格按照有关破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范忠实履行职责、收取报酬;

(二)勤勉尽责,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

(三)专业水平高,工作能力强,从事破产案件的经验丰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四)工作实绩突出,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一百六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可评为称职等级:

(一)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能够接受本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能够按照有关破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范忠实履行职责、收取报酬;

(二)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三)专业水平较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内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

(四)工作实绩较好,维护债权人利益,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一百六十三条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称职等级: (一)不能依法公正,谨慎合理,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范规定,拒绝接受本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恶意利用破产财产以及与破产有关的信息和商业机会,或者泄露破产企业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范规定私自收费的; (五)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上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条件的; (七)拒绝参加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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