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8)

2019-05-18 13:45

(八)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符合评为称职以上等级的条件,又不应当评为不称职等级的管理人,应当评为基本称职等级。

第一百六十五条获得优秀考核等级的管理人有权获得嘉奖,本院向其颁发优秀等级证书。

获得优秀等级证书的管理人有权在本院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时获得加分,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级证书的管理人可直接编入本院下一批管理人名册。

第一百六十六条获得称职考核等级的管理人有资格参与本院下一批管理人名册的竞争。

第一百六十七条获得基本称职考核等级的管理人由考核小组予以批评教育,暂停其参与摇号六个月,限期整改有关问题,并适当调低其下一年度所有破产案件收取报酬的比例。

第一百六十八条获得不称职考核等级的管理人,本院可以决定更换未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一百六十九条本院在平时监督管理和考核中发现管理人存在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六)、(七)、(八)项或者第二十五条第(八)、(九)、(十)项规定情形,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本院依法更换管理人,或者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一百七十条管理人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范规定,对应当及时向本院报告的重大事项拒不报告,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本院依法更换管理人,或者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一百七十一条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本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本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本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并对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人民币5 万元至20 万元,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人民币1 万元至5 万元。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本院指定的,本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一百七十三条机构管理人被本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所属该机构的个人管理人一并除名。

个人管理人被本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其所属机构对该个人管理人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个人管理人所属的机构管理人一并除名。

第一百七十四条管理人拒绝接受本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管理人未依照《 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本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七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规范。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规范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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