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职工作人员全年旷工累计l0天以上的,强行待岗,累计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22天,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l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局执法监督股负责解释。
待岗学习暂行办法
我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以来,出现人心思进、人心思稳的好势头, 组织管理严密,工作紧张而有序,但由于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对职工队伍 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局人少事多,文化程度普遍偏底,技术人员少。为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发展质监事业,经研究特制定局内部工作人员待岗学习暂行办法。 第一条 条件
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接纳后的在编人员,方可申请办理内部待岗学 习手续。
第二条 申请办理待岗学习的时间、期限
(一)凡要求办理待岗学习的人员须在本月2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四)待岗学习的期限暂定为一至二年,合同期满后,由本人提前一周以上作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选择。否则单位不予安置,并停发生活费。 第三条 办理待岗学习的手续
(一)由要求待岗学习的人员,本人填写局制定的待岗学习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局人秘股; (二)由局党组进行审查、批准;
(三)经审查批准后,由申请待岗学习的本人与局签定待学习合同。 第四条 待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一)待岗学习期间,仍保留其在本单位的公职;
(二)待岗学习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政策规定视同在岗人员一样予以晋升档案工资;
(三)待岗学习期间,享有在岗人员同样资格,可参加本系统内组织的执法过关考试;
(四)在待岗学习期间,不参于单位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等一切业务活动,不享受系统内工资、奖全、津贴、福利、医疗费等待遇。从签定合同当月起,单位每月发给其生活费300元;
(五)待岗学习期间,如符合离退休条件,可申请办理离退休,经上级批准后,即终止待岗学习合同,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 第五条 待岗学习期间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党纪国法,执行政策; (二)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和其它非法活动;
(三)自觉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单位做好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四)待岗学习的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五)维护本单位的声誉,自觉同有损于单位形象的言行作斗争。 违反本条者,单位视同在岗人员一样,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在实行期间,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省、市局的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文件办。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仅限于本局范围内施行。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五年四月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及层级责任暂行办法
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强化监督,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市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及层级责任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行政案件总体要求:
1、办理行政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程序及《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规定,坚持依法办理案件;
2、办案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3、凡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有案卷,文书要齐全,做到一案一卷、无论现场处罚案件还是立案案件必须分别具有完整的符合其案件规定的文书;
4、法规股做好案件登记、归档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5、法规股应每月对案件进行考评,定期不定期组织互查、互评,总结提高,保证案卷质量
二、办理行政案件的具体要求: (一)实施现场处罚的条件:
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标识物货值不高,金额不大; 3、对公民处20元,对法人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现场处罚必须制作有效的执法文书: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告知书》;4、《当场外罚决定书》5、《结案报告》;6、《卷内文件目录》;7、《行政执法案卷》。
(三)实施当场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四)立案处罚案件,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五)立案处罚案件、必须制作下列文书:
1、《现场检查笔录》;2、《立案审批表》;3、《通知书》;4、《调查笔录》;5、《送达回证》;6、《案件审理记录》;7、《行政处罚告知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9、《结案报告》;10、《卷内文书目录》;11、《行政执法案卷》。
三、办案过程的具体规定
1、立案批准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承办人员应到法规股进行立案登记,并经分管局长批准签字后方为有效,案件办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着装持证上岗(需隐蔽侦察的案件除外)查清被调查人的身份,查证违法事实,索取有效证据,明确其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承办人员办理重大案件实行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