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汇编(8)

2019-05-18 17:05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本局核发的上岗证,才允许上岗。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省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具有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熟悉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培训原则:全员参与、分级实施。 四、培训方式: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相结合。 五、全年培训不少于120小时。

六、每次集中培训后,安排一次法律知识考试,全年考试不少于四次。

七、培训和考试成绩记入执法人员档案。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集中考试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将不予执法资格年审,不得参与评先。

举报奖励制度

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落实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奖励制度

一、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 二、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登记举报案件。 三、公布举报电话、宣传奖励措施。

四、举报查实的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及时将奖励金额发放到位。

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文件规定、足额兑现举报奖金,不得随意降低和抬高奖励标准.

六、严禁虚假举报,骗领举报奖金。

七、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举报人的真实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 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制措施

的行为;

(5) 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 利用植物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报批、报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报批、报备制度。

一、下列行政案件应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一)涉外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的案件; (四)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六)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七)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八)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

其中本条例的(一)、(四)、(五)、(六)、(七)及罚款20000元以上的案件应逐级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上条规定备案的行政案件,在案件结案后,应写出《结案报告》,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结案报告》的内容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及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结案的理由。

三、下列行政案件应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一)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 (二)涉外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

其中本条列的(二)项案件、罚款在10000元以上计量违法行政案件、罚款在50000元以上的其他行政案件应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

四、报批的行政案件应填写《案件办理报批书》,连同全部案卷和调查报告,呈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案件办理报批书》要求写明违法事实和报批意见。

五、行政案件报批备案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执法打假报告制度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五不放过”原则,实现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目的,进一步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特制订打假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稽查中队向辖区乡、镇政府汇报执法打假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每月向县局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不少于于1次,对责任区的难点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县局及辖区乡、镇政府。

二、以下重大案件上报县局和辖区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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