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情况,必要时分管领导应亲临现场,调查要深入细致,索证要详实全面,笔录、证据要真实有效;
3、初审: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将案卷交执法监督股初审,如发现有需要补证、纠正的,应有书面要求,并退回承办人员调查补证或纠正。
4、审议:初审认为具备审理条件的,提请案审会集体审理。案审会由案审会主任负责召集超过半数以上审委会委员(执法监督股负责人必须参加)参加。案审会主任不在由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案审会而又必须立即作出处罚决定的,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不败诉为前提,分管局长与局长商议可边汇报边执行。审委会审议案件,应事先通知调查人列席会议,汇报案情,接受询问。案件讨论记录在三日内交于案审委员逐一签名
5、告知:执法监督股将审议决定,经过整理核对后,如实告知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如实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申请听政的应于当日将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交执法监督股按听证程序规则办理。
6、再审: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活动后,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应在三日内将案卷报送主持该案审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人认为应调整,处罚决定的,可再召集案审会审议,未经集体审议不得改变原处罚决定。
7、制作处罚决定书。万元以下的案件有承办人制作,文书制作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管人,执法监督股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局长签批;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由执法监督股制作,分管局长审核签字,主持该案审委会的领导签字批准。
8、执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决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按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一并执行到位,未经领导批准,执法机构人员不得作出减免、加处罚款的决定,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由执法监督股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报经局长签发;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停止执行的以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9、备案:万元以上重大案件应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报市局备案,材料为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五万元以上重大案件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应报市局审批,执法监督股负责备案材料整理上报。
10、结案:立案案件应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做好结案工作,经批准结案的案件,承办机构应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交执法监督股归档。年结案率必须达96%,结案案卷归档达98%以上。
三、错案层级责任
l.应当实施现场处罚而不予处罚的,由现场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2.现场处罚错案责任,由案件承办人承担,承办人中谁的职务级别高,谁承担主要责任。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未向领导报告的,由具体执法人员承担责任,向领导报告的,由领导承担责任。
4.违法主题认定错误的案件,因案件调查人提供证据失实的,由案件调查人员承担责任;初审有误的由初审人、调查人共同承担责任,初审人员负主要责任。
5.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初审未提出补证的,由初审人、调查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初审人员负主要责任:初审已提出补证意见,而调查人未补证或无法补证的由调查人承担负任。
6.办理案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初审未提出补证或纠正的、由调查人、初审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初审已提出意见,而调查人不补证、纠正的,或初审后已无法补证、纠正的由调查人承担责任。
7.执法主体、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由批准人、参加审议、初审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8.应上报审报权限的案件不报批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应上报备案的案件不上报,由执法监督股负责人承担责任。
9.未经集休审议或者未按审议决定办理的非现场处罚的案件、由决定实施处罚的领导承担责任。
10.对执法中出现的难以把握的问题,违法乱纪问题,败诉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错案,以及查获的重要案件等,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部门,隐瞒不报的、由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1l.处罚决定的执行。由执法机构负责落实到位。
12.案件文书不规范的,由执法监督机构责成执法机构或具体办案人员加以完善。
13.要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上级对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要经常对执法机构进行执法监督,定期抽查案卷并组织案例讲评活动;对下一级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月月考评,月月通报,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领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部门负责人要向上级部门做出书面检讨;一年中两次在执法活动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该部门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14.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15.对承担责任者,轻者批评,通报,重者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待岗直至开除处分。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
强党的建设和政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和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的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务公开的主体范围
局及局属各二级机构为推行政务公开的主体单位。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1、局机关重大行政事务及决策,对全局职工公开。 2、局财务及二级机构财务管理向全体职工公开,
3、局属各业务股、所、队公开办事程序,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办事期限、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办事纪律及结果。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l、向群众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实行公开栏,设在局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2、局工作事务向机关内部公开,可通过专栏、文件、开通报会的形式公开。
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效性要求局领导及各单位负责同志,要自愿接受群众的监督,可通过设立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并通过新闻单位宣传本单位所涉及到的“热点”问题。
六、政务公开的要求
l、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依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2、注重实效,常抓不懈,局及局属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把能够公开的事物尽可能地公开。要注意把握好公开的“度”,确保机密的安全。
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内外结合,把政务公开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