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没收物品与没收物品清单上记录不一致时,保管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7、没收清单一式三份,保管员签字后,应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入卷。
二、没收物品保管制度
1、交接后的没收物品应立即入局没收物品保管仓库,并对物品登记、造册,记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包装、封条部位、堆放形式、注意事项。
2、保管员对没收物品应分类管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3、保管员应定期检查仓储环境,保证没收物品在保管期限内完好。 4、保管员在保管期间,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物品。
5、经审核同意处置的没收物品,应由局安排处理罚没物品的人员与保管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后,验明实物方可出库。
6、保管员负责将没收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三、没收物品的处置
1、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由稽查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后由局法规股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处置。
2、法规股审核时,应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没收物品监督销毁、拍卖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的建议,报分管局长批准。
3、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根据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置,同时要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要求。
4、监督销毁没收物品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拍照、摄像存档。
5、对易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无法进行保存的没收物品,应及时审核监督销毁。
6、对于拍卖的没收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7、对拍卖款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交国库。
8、采取必要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没收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9、对管理和处置没收物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局预算资佥,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规定。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11、违反第10条规定的, 由局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六月六日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票据管理制度
根据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缴及经费供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1999]711号),为规范本局收费票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标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专用”字样。
二、收费票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开具收费票据。
四、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变更,终止或被撤销时,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撤销手续。
五、发生丢票、扣压票款的,除按现金赔偿损失外,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摄像机管理制度
为加强摄像机的管理,保障摄像机正常进行发挥在执法过程中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我局的摄像机为局固定资产,由局指派专人管理、调配,各使用单位应爱护公物。保证摄像机完整无损。
二、摄像机为我局各单位开展工作时专用,不得外借或他用。 三、每中队和业务股有专用录像带,录像带有局专人统一保管。
四、开展业务工作所用录像带和执法工作现场录像资料将视同证明材 料和案件证据材料由局统一专人保管,或随同案件卷宗一并妥善保管。
五、需要用摄像机的单位,首先要写出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领取使用。
信息报送制度
为强化信息联动,资源共享,形成整体合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现代办公要求,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化网络,保证基层的具体情况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党组直至上级,上级或党组的决策和指示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