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2)

2019-05-18 23:33

提取物特性是指从包装组件中提取的物质的分析特征(通常采用色谱方法)。提取物定量特性是指每种检测成分都可以被量化。

B.CGMP、CPSC和USP对包装容器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对药品包装容器的要求在21 CFR第210和211部分。相关部分的列表见附录A。此外,附录B列出了涉及包装问题的政策指南。本指导原则中有关cGMP的参考文献,有助于完整地理解相关要求。更多的信息,请参考FDA关于批准前检查/调查的合规性指导手册(7346.832),它提供了CDER科学家和地区检查员的具体职责。

FDA关于保险包装的要求列在21 CFR 211.132中,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关于儿童安全盖的要求列在16 CFR 1700中。这些法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的要点见附录A。 美国药典会已经制定了药物容器相关的要求,在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USP/NF)收载的药品专论中有所阐述。对于胶囊剂和片剂用包装容器的要求,一般与容器的设计特性有关(例如,牢固、密封良好或避光)。对于注射剂用包装材料,还对包装材料进行了要求(例如,“单剂量或多剂量用容器,优先选择I类玻璃,避光”)。这些要求详见USP“凡例和要求”项下(保存、包装、贮藏和标签)部分。关于包装材料的要求,USP的“通则”中有详细说明(详见附录A)。

C.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1.IND的申报资料要求

IND的化学、生产和质控部分通常应提供临床样品的包装容器信息,包括包装组件、组装后的完整包装系统和所有使用注意事项,以保证原料药及制剂在其临床试验期间得到合适的保护及保存。

关于新药I期临床试验需申报的容器密封系统信息的指导原则,请参考FDA关于新药(包括经充分鉴定的治疗性生物技术制品)I期临床试验(IND)申报资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1995年11月)。 关于新药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需申报的容器密封系统信息的指导原则,将发布在FDA关于新药(包括经充分鉴定的治疗性生物技术制品)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IND)申报资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最终版(草案于1999年4月21日公布)。 2.由其他公司包装制剂的申报资料要求 a.合同包装商

合同包装商是指受申请人委托,代为包装药品的公司。申请人对制剂运输、储存和包装期间的质量负责。

和申请人自己包装药品相同,合同包装商所使用的容器密封系统的相关信息,须包括在NDA、ANDA或BLA申报资料的CMC部分或引用的DMF文件中。如果需引用DMF文件,申保资料中应

提供相应DMF的授权许可证明(详见第V.A部分)。 b.再包装商8

再包装商是指从制剂生产厂或经销商处购买制剂,经重新包装,标签标注新生产厂后,再销售的公司。再包装商对该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负责。重新包装的操作要求须符合cGMP(21 CFR第211部分)的要求。除非再包装商进行稳定性研究外,cGMP(21 CFR第211部分)还对重新包装制剂的有效期有所限制9。如果再包装商使用与原申请中已批准的相同容器密封系统,则不要求提供包装容器的合格性确认信息。

药品生产和加工的所有重要流程(包括制剂包装流程),须包括在NDA、ANDA或BLA申报资料的CMC部分或引用的DMF文件中。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固体口服制剂的再包装步骤,因为其注册申请已经被批准10。对于生物制品,认为重新包装步骤是生产工艺中的一部分,需要得到批准(21 CFR 600.3(U)和601)。

三、包装组件的合格性确认和质量控制

A.引言

药品或生物制品的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作为药品或生物制品NDA、ANDA或BLA申请的一部分,由CDER和CBER批准。一种包装系统被批准用于某种药品,并不自动认为也适合其他药品。每个申请均应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证明所拟定的容器密封系统及其组件适合其预期用途。 申请资料中应当提供信息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剂型和给药途径。例如,注射剂或吸入制剂用的包装系统应当提供的资料,通常比口服固体制剂用包装系统所提供的信息要更详细。因为液体类制剂更可能与包装组件发生相互作用。

表1.列出了不同给药途径的相关程度与包装组件-制剂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 表1 常用制剂的包装容器关注度分级

与给药途径的相关程度 最高 和注射用混悬液高 剂和贴剂;鼻用气雾剂和喷雾剂 口服片剂和口服局部用溶液和混悬液;局部用低 和口腔气雾剂;口服溶液和混悬液 末 囊) a

包装组件与制剂相互作用的可能性 高 吸入用气雾剂和溶液;注射液a中 无菌粉末和注射用低 粉末;吸入粉末 眼用溶液和混悬液;透皮软膏外用粉末; 口服粉胶囊(硬胶囊和软胶 表格中混悬液是指2个非混溶相(例如液相中的固相或液相中的液相)的混合物。同样,它

包括各种剂型,例如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和乳状剂以及药用意义的混悬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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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将对最常用剂型的容器密封系统,按照5种基本类型进行讨论:吸入用制剂(第III.D部分);注射剂和眼用制剂(第III.E部分);口服液体制剂和局部用药制剂,以及局部给药系统(第III.F部分);口服固体制剂和复溶用粉末(第III.G部分);其他剂型(第III.H 部分)。

B.一般要求

适用性指的是为证明组件或容器密封系统适用于预期用途,而开展的符合事先确定指标的一系列测试和研究。质量控制(QC)是指所采用并认可的一系列特有测试,以保证该申请被批准后,组件或容器密封系统能持续具备在适用性研究中所确定的特性。相关配件和次级包装组件两小节阐述了为确定这些类型的组件的适用性和质量控制而进行的测试和研究。但是,容器密封系统和包装工艺的适用性,最终要通过完整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来确定。 1.预期用途的适用性

每个拟采用的包装系统应证明适合其预期用途:须充分保护该制剂;应当与该制剂相容;在该制剂的使用和特定给药途径下,其组成材料须安全。如果包装系统除盛装该制剂外的其他功能,应证明装配后的容器密封系统可以正确发挥作用。

用于证明包装适用性的资料,可由申请人、或材料或组件的供应商提供,也可以由他们的合同实验室提供。应当提供以下详细资料:试验、方法、接受标准、标准品和方法验证。上述资料可放在申报资料中直接提交,也可通过DMF的引用而间接提交。如果引用了DMF,申报资料中必须附上DMF的授权许可(LOA)(请见第V.A 节)。

下面将阐述包装组件和/或系统相关的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和性能的一般关注点。在本指导原则中,也将结合特定的剂型和给药途径对组件功能性和给药系统一并进行阐述(见第III.D、III.E、III.F、III.G和III.H部分)。 a.保护性

容器密封系统应为制剂提供充分的保护,以保证该制剂在有效期内避免一些不良因素(例如温度、光)的影响而导致质量下降。引起质量下降的因素通常有:光照、溶剂损失、接触活性气体(例如氧气)、吸收水蒸气和微生物污染。还可能因为受到污染而造成无法接受的质量下降。 并非所有药品都易于受上述因素影响而质量下降。不是所有药品都具有光敏性。不是所有片剂都因吸收水分导致质量下降。对氧气敏感多见于液体制剂。对于某一特定制剂,可以通过实验室研究来确定哪些因素会影响药品质量。

避光保护-常用不透明或棕色容器,或采用不透明的次级包装组件(例如纸箱或外袋)11。USP 光透过检查(USP <661>)是评价容器光透过性的公认标准。在贮藏期间,固体和口服液体制剂,常因为不透明外包装组件被去除而发生暴露于光照的情形,与标签和USP专论的要求不符合。因此,公司在必要时,须考虑采用附加或替代措施为这些药品提供避光保护。

溶剂损失,常发生于可透过性屏障(例如聚乙烯容器壁),密封不当或泄漏。泄漏可能是因为粗暴操作或容器和密封件之间结合不紧密(例如由于储存期间压力增大)。泄漏还可能发生于管状

容器中,原因是焊封处有裂缝。

水蒸气或活性气体(例如氧气)可能通过可透过性容器表面(例如低密度聚乙烯(LDPE)瓶壁)或通过密封处慢慢扩散而穿过容器密封系统。塑料容器易于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玻璃具有相对不可透过性,玻璃容器似乎能提供更好的保护,但只有在玻璃容器和封盖良好密封时才更有效。 避免微生物的污染,在于包装系统密封后容器继续维持适当的完整性。制剂的生产和包装过程中须使用恰当的、经验证过的方法。 b.相容性

与制剂相容的包装组件不应发生足以导致制剂或包装组件不合格的相互作用。

相互作用的情形有:因吸附和吸收原料药而导致的含量下降、由于从包装组件中迁移出来的化学成分引起原料药降解而导致效价损失;因吸附、吸收或迁移物诱导的降解引起赋形剂浓度降低;沉淀;制剂pH 变化;制剂或包装组件变色;或者包装组件脆性增大。

有些相互作用,可在容器密封系统及其组件的合格性研究中发现。有些相互作用,则只有在稳定性试验中得以发现。因此,不管是为初次申请、补充申请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还是为满足上市后承诺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都应对稳定性试验过程发现的、可能由于制剂和包装组件间相互作用的而引起的任何变化,进行研究并采取适当措施。 c.安全性

包装组件应由不会迁移出有害或过量物质的材料组成,避免患者在接受该药品治疗时暴露于上述物质。这一点对于那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组件尤为重要。此外,任何有可能迁移到制剂中的其他组件也适用于此要求(例如油墨或粘合剂)。

确定生产包装组件所使用的材料按其预期用途是否安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现在还没有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方法。但是,根据给药途径和组件与制剂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有大量的经验可以支持某些方法的应用(请见表1)。

对于注射剂、吸入剂、眼用制剂或透皮制剂等药品,需要进行综合研究。包括2个部分:首先,对包装组件进行提取物研究12,以确定哪些化学物质可能迁移到制剂剂型中(以及迁移物浓度);其次,对这些提取物进行毒理学评估,以确定标签指定给药途径下的安全暴露水平。美国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CFSAN)采用这一方法来评估一些间接食品添加剂(例如食品包装可能使用的聚合物或添加剂)的安全性13。

提取物的毒理学评估,应以良好的科学原则为基础,并考虑具体的容器密封系统、药品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案(慢性或短期给药)等。

对于许多注射剂用和眼用制剂(见第III.E和III.F部分),USP生物反应性试验和USP注射剂用人造橡胶密封塞测试所获得的数据一般作为材料安全性的充分证据。

对于许多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恰当引用CFSAN为包装组件所用的材料而发布的间接食品添加剂条例(21 CFR 174 - 186),通常被认为是足够的。虽然这些条例并非专门适用于药品的包装材料,但其中根据食品包装的特定用途而制定的纯度标准和限制性要求,可能在药品包装组件的评价时被接受。申请人须注意,此方法不适用于预期长期使用的口服液体剂型(见第III.F.1部分)。 对于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如果不存在跟包装容器相关的不良反应,即可视为材料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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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持证据。

具体剂型的安全性评价将在本指导原则的第III部分进一步讨论。 d.性能

容器密封系统的功能性是指其按照设计方式发挥作用的能力。容器密封系统通常不仅仅要求盛装制剂。在评价功能性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容器密封系统的功能性和给药能力。 i.容器密封系统功能性

容器密封系统常设计有一些功能,如改善患者的依从性(例如含计数器的瓶盖)、减少浪费(例如双室瓶或输液袋)、方便使用(例如预灌封注射器),或其他功能。 ii.药物递送

药物递送是指包装系统能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输出一定量制剂或以一定速度输出制剂的能力。一些具有药物递送功能的包装系统有预灌封注射器、透皮贴剂、定量管、滴管或喷雾瓶、干粉吸入器和定量吸入器。

当包装系统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将影响包装系统的功能性和/或药品递送。原因可能是使用不当,设计缺陷,生产缺陷,装配不当,或者使用中磨损或破裂。包装系统的药物递送和容功能性相关的测试标准和限度应与特定的剂型、给药途径和设计性能相匹配。 e.总结

表2总结了常见类型药品的包装适用性的考虑要点。

表2 常见类型药品包装适用性的考虑要点

(本表仅为一般性指导,并不全面。关于更多详细的内容,请见第III.C-III.H部分)。

适用性 给药途径/ 剂型 保护性 L, S, M, W, 吸入气雾剂和溶液,鼻腔喷雾剂 G 吸入粉末 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ba性能/ 药物相容性 安全性 递送 情况1c L, W, M 情况3c 情况1c 情况2c 情况1c 情况1c 情况1c 情况3c 情况1c 情况2c 情况3c 情况1s 情况5s 情况2s 情况2s 情况2s 情况3s 情况3s 情况4s 情况3s 情况3s 情况4s 情况1d 情况1d 情况2d 情况2d 情况2d 情况1d 情况2d 情况3d 情况2d 情况3d 情况3d L, S, M, G L, M, W L, S, M, G L, S L, S, M 无菌粉末和注射用粉末 眼用溶液和混悬液 局部药系统 局部用溶液和混悬液,局部用和口腔用气雾剂 局部用粉末 口服溶液和混悬液 口服粉末 口服片剂和口服(硬和软)胶囊剂

L, M, W L, S, M L, W L,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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