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用条款2013(3)

2019-05-24 13:11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住户的关系。③乙方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浙江省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舟山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舟山市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除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3%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2间办公用房,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图)以及业务联系单涉及到合同规定结算需要调整的,承包人必须在该项目内容实施前经发包人同意签证盖章,并在该项目完成7天内,将调整原因,调整价款金额(附价款调整结算书、单价分析表)一式二份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5天人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天内审核确认,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发包人未按时间签证的,视为变更工程报告已被确认。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本合同12.1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3:《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成品简易门卫(简易活动房)、隔离护栏、钢结构雨篷。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按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

采用按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的方法为:

1人工调整范围:当合同工期的人工的信息价的平均值(指同类人工单价,下同)与○

投标报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2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是指因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用价格的变化引起机械台班○

价格的变化,其调整范围为:当合同工期内的单类机械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③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

(a)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含1%)以上至10%(不含10%)以下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b)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0%(含10%)以上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3%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④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调整范围应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应将建筑、安装等分开计算,安装工程造价应将电器照明、给排水、消防等分开计算,单种规格的材料合价及单位工程造价应以原合同口径计算为准。

⑤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计算式:A=∑[B/C-1.05(或1.03)]×C×E 当B>1.05C(或1.03 C)时

A=∑[B/C-0.95(或0.97)]×C×E 当B<0.95C(或.0.97C)时

其中:A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B为合同工期的调价因素的各自的信息价的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编制期的调价因素各自的信息价

E各调价因素的消耗量(以投标文件确定的消耗量为准) ⑥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计算式:S=n+m

其中:S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工期

n为合同工期(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 m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

计算价差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

⑦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条款中的信息价是指《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简报》中的信息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合同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A、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11.2执行;

B、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C、单价的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在本款下述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确定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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