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用条款2013(6)

2019-05-24 13:11

11.1.2 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在开工日期5天前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人在收到开工报审表后2天内予以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台(飓)风、强暴雨、强砂尘暴、特高温、严重冰冻、特大冰雹及连续时间较长的低温、高温、暴雨或雪天气等情形。 11.6工期提前 除政府目标要求外,本工程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攻横进度。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5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金(但政府目标要求的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是供应包括以下情况: ⅰ、非异常恶劣气候导致的必要停工; ⅱ、非承包人原因在7天内累计停水、停电不得超过48小时的停工; ⅲ、非承包人原因不得超过4小时的必要停工。

13. 工程质量 13.1.1本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质量验收规程、规范和标准,质量应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或工程移交条件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2.1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14天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审批。

14. 试验和检验 14.1.1 本工程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有关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要求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 14.1.2 本工程设计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的须由监理人派员参与。 14.2.1 本工程监理人将对主要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监理人因抽样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吗,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为完成本合同内同而需增加工程量超过工程清单数量的15%(该情况监理人不许发出变更之时和变更意向书,但发生后承包人应提出相应的变更报价书并按合同规定办理)。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60天内(不含政府相关部门对变更的报批

报审时间)确定变更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变更的处理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变更程序和规定。 15.4 变更估价原则: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错)项及因上述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切实际工程量为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115%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有类似子目的单价但实际工程量已超过工程量清单数的115%,其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115%的部分单价,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90%+材料费。 其中材料耗量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耗量。材料单价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信息价格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无相应信息价格,则有监理人按3.5款规定根据市场价确认价格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15.5.1 若由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按节约金额的10-30%,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5.6 暂列金额按实际发生计算并调整合格价格。暂列金额用于计日工、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错项增加费用、变更增加费用、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加及按合同条款第16.1条和16.2条约定价格调整增加费用、索赔费用等子母。

15.7.1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零星工作项目,安记日工子目按时签证计量。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或比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由承包人负责与确定的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本条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在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开始施工前的下列时间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其中:

材料、工程设备:招标至少30日历天(比选至少20日历天)前。 专业工程:招标至少60日历天(比选至少40日历天)前。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或发包人并签订合同,承包人所选择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或分包人及所签订的合同在申报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执行。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适用第16.1.2款约定方式。 16.1.2.1 人工费调整 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四川省或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基准日期人工费标准的,按施工期的人工费标准与基准日期的人工费标准差额进行调整。

16.1.2.2 机械费调整

从基准日起到竣工期间,四川省或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机械使用费系数有调整的,调整机械使用费差额,并按施工期的机械使用标准与基准日期的机械使用费标准差额进行调整。 16.1.2.3 材料、设备价差调整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除规定范围或品种的材料、设备在价格波动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可以调整价格外,其余均为不可调价材料、设备。 本工程规定可调价的材料。设备范围或品种为:钢材、水泥、商品混泥土、预拌砂浆、汽柴油。

本工程可调价格材料、设备的约定风险幅度为5%。 可调材料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其材料、设备价格的波动超过工程量清单基准价格(本处的基准价格系指招标控制价中的价格)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材料、设备价格超过约定风险幅度部分的差额,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1)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涨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设备价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 (2)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跌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设备价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

(3)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应以低昂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日期的信息为准,若无相应材料、设备的信息价,则以报经发包人同意的监理人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基准价格应为工程量清单中基准价格为准,若清单中没有相应基准价格,则应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日起的息。

(4)可调价材料、设备数量由监理人依据工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复核。

16.1.2.4 其他费用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总价子目(包括总承包服务费、保险费等):总价包干,不予调整。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取的实施意见》进行核算调整;

按成建委发[2008]93号《关于加强的通知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文规定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结算予以调整。

(3)规费:按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核算调整。

(4)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其余措施费:除下列情况可调整外,应按已标价清单价格总价包干(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特别约定的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

当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清单量差值超过±15%(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合计价格计算比例为准)或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长超过30天的,可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费。

ⅰ、因发包人原因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仅能对因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仅能对因发包人原因更改的部分措施费进行调整,调整应依据2009年四川省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并只调整其差额。

ⅱ、工程量量差值超过±15%:设实际完成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计价格与以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和计价格格的百分比为A,则:

若A ≥ 115%:措施费增加额=原措施费×(A-115%); 若A ≤ 85%:措施费减少额=原措施费×(85%-A)。 ⅲ、因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长超过30天:按超过后实际发生的措施费增加按实际量并经监理人确认,增加措施费原则上应按2009年四川省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

(5)记日工子目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若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则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造价管理部门对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机械、材料计价有关规定。

(6)招标人部分保险费: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人生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按提供的保险费凭证金额按实结算。

(7)税金:按工程量清单规定计算调整。

(8)从基准工期到竣工期间,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兴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结构对上述费用和其他费用有调整的,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因法律变化导致的工程税、费调整以及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由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6.3 合同价格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价格超过签约合同价时,承包人应在出现合同价格超过签约合同价情况后的14天内将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详细的价格调整原因、调整内容。调整细目、价格的构成和分析等)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后的60天内(不含政府相关部门对变更的报批报审时间)确认。监理人的确认应报经发包人同意并批准。

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在经监理人确认(需该监理机构章)和发包人同意(需盖发包人章)后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2 计量方法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计量方法或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特别约定的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17.1.2 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含记日工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计量周期要求:每月26日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当月(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总价子目计量应与单价子目计量同期。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按以下约定进行分解和计量,其价格有调整的在结算时按16.1.2.4款规定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三次计量,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计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基本费的16%(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在工程形象进度到达60%时计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40%(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基本费外增加的部分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及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规定在结算时计量。 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其他措施费:分三次计量,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30%时计量30%,当工程形象到达60%时计量30%,当工程形象到达100%时计量40%。 规费:随单价子目计量周期计算相应规费并计量。 总包服务费:在工程进度形象到达80%时计量100%。

保险费:在办理相应保险使得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计量100%。 税金:随单价子目计量周期计算相应税金并计量。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含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60%共计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 预付办法:工程开工前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及收款发票后7天内,发包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付到承包人账户。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在工程形象进度到达50%时一次性扣回并还清,但当到达50%形象进度后的当期进度预付不足以一次性还清预付款时,则当期的进度款不予支付并应累计进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进行预付款的抵扣与进度款的支付。 17.3.1 预付周期:按月支付。

付款周期要求:发包人每月6日至25日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手续。 17.3.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发包人有要求的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生清单一式伍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变更金额; (3)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17.1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第17.3.5项约定应扣留减的工程结算保留金; (7)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进度付款申请单格式和申请程序还必须按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

本合同工程月进度付款的最低额度约定为50万元,当核定的进度付款额达不到规定额度时,则当期不予支付并应累计净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一起支付。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发包人应在进度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时,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

(4)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进度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都市中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有关进度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17.3.5工程结算保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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