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规定
1.1.2.2发包人: 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 。
1.1.2.6 监理人: 。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 1.1.3.3 单位工程: 。 1.1.3.10 永久占地: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
1.1.3.11 临时占地;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承包人未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1.1.4.5 缺陷责任期限: 12 个月。
1.4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 其他合同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4套。
1.6.2 承包人提供文件
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文件数量:4套。
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等(要求符合招标时约定或批准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日前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后3日内予以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经发包人同意修改和补充图纸在该工程的相应部位施工日期3天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
1.8 转让: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装让,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2. 发包人义务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施工场地范围为道路规划红线的人行道宽度范围内。因施工临时设施等需要临时租用道路规划红线外场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租地相关手续并承担租金和场地恢复等费用。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承包人承担从接口至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管、
供电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费用,并按规定剂量缴费。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工程地质勘擦报告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有关资料。
2.5 组织设计交底:在工程开工日期5天前,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3. 监理人 3.1.1 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时,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1) 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 (2) 任何变更指令; (3) 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 (4) 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
(5) 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处理; (6)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 (7) 工程的任何价格确认; (8) 付款证书的签发。 3.4.4 承包人除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外,对发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承包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 3.5.1 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合同当事人双方达到一致后执行。
4. 承包人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其为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4.3.2 承包人不得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第三人。 4.1.10 其他义务: (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理办理各项手续如:合同备案、质检备案、安监备案、报建、民工担保、综合保险、施工许可证等(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开工前对施工场地内的所有地面障碍进行详细核查和记录(包括各种杆线障碍、地面建筑、树木、青苗等),地面障碍的拆除与迁改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提交发包人落实。 (3)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和完善,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落实。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影响施工而需要迁改时由发包人负责落实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迁改,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地下障碍进行拆除及对既有管线和设施进行保护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建立人核查后按时签证计量。 4.3.2 本工程施工严禁转包,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4.5.1 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压证制度,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压证并至合同表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办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5% 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承包人应事项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凡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罚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压证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其离开施工现场的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天,且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手
续。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有其派遣或雇佣的不能胜任本职或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同意。被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4.11.1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包括地下各种既有管网障碍、地下文物障碍、不良地质条件、流砂、暗河、地下建筑物障碍等)、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若发生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以外增加且投标文件未有承诺价格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在该部分材料、设备计划进场日期至少28天前(法定招标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日期至少49天前)将其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品牌、估算价格等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报至发包人,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当该部分材料、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时,由发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供货,承包人负责该部分材料、设备的接受、运输和保管。 当该部分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时,经发包人认质定价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本工程的栏杆、装饰、设备安装等工程量清单暂估价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向业主推荐设计制作或设备安装分包人并提供设计方案报经市重大办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经发包人认质后由承包人负责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并实施。 5.1.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应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且应相当于或高于招标时要求的质量标准。 5.1.3 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设备资量认证意见持异议,有权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有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呆料损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的质量责任。 5.2.1 除第5.1.3款中因增加的材料、设备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按第15.8.1款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部分材料、设备情况外,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修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成都市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标准。除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招标条件提供给承包人足够施工场地而导致需要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租地的费用外,其他情况以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费用。 6.2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所需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7. 交通运输
7.1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场地的场外道路并确立进出场地的路口位置,并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件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承包人为修建场外设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应负责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监理人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场外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并负责交通组织方案报批手续的办理,除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的本项目交通组织公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由承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1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在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测量资料,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所发生的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8.12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及时对工程进行竣工测量,所发生的竣工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日期7天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负责项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9.6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成都市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执行川建[2006]107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及成建委发[2006]701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因成建委发[2008]93号《成都市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工作》及成建委发[2008]8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工作》的通知”而增加的安全文明措施施工费用按成建委发[2008]93号文规定办理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14天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的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若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的工作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计划,并在分阶段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开始日期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在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不符情况后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比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后3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