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用条款2013(7)

2019-05-24 13:11

本工程的结算保留金为已完成单价子目合同价款的15%(最多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价格的15%)。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本条约定扣留结算保留金,直至扣留的结算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17.4.1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 17.5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一式伍份。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14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成都市重大办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政府有关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并竣工结算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伍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竣工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发包人应在竣工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

(4) 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竣工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都市中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有关竣工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签发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伍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合同价格)、发包人金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最终结清付款书的最后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工程接收单位。

(2) 发包人应在竣工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应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

(4)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最终结清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有关最终结清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18. 竣工验收

(2) 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应符合相关工程规定内容,至少包括竣工图表、质量文件、验收资料等,份数为一式伍份。

18.3.5 竣工日期以经工程的实际验收合格日期为准,并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向政府制定的接收单位进行移交工作,在未完成移交工作前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工程保管和维护工作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应工程移交后方可向承保人签发工程接受证书。

18.5.1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签发工程接受证书前,工程应按政府要求投入运行。因投入运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按第18.4.2款和18.5.2款规定办理。 18.6.1 承包人复杂对本工程排水工程的试运行合格,并承担费用。 18.7.1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7天前完成清理工作。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6 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

质量保证金在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19.7 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承包范围的永久工程内容。

(2) 质量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量保修期限为 贰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ⅰ、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ⅱ、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ⅲ、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ⅳ、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ⅴ、质量保修发生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应为本建安工程内容,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签约合同价,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于有关内容按现行国家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其缴纳保险费按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20.3.1 发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投保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其缴纳保险费按国家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20.4.2 在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金额为100万元,其保险费率等有关内容按国家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凭证。 21. 不可抗力 21.1.1 除通用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可抗力还包括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异常不利的物

质条件情形。 22. 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4) 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5) 因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作不合格而被举报属实或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将是其情节轻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2000元/次。 (6) 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 (7) 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50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 (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连续时间超过1天的或虽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但连续时间超过3天的,每超过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9) 除非因特殊情况造成,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工作,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 (10) 因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若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 (11)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到合同规定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相应职责的是为承包人违约,除上述已明确违约责任外的其他约定情况,将是其情节轻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2) 本合同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行政处罚不免除承包人因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的相关违约金。

23. 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结局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应向成都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25. 补充条款 25.1 履约担保金的退还 25.1.1 履约担保包括履约基本担保金和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两部分,其中: 履约基本担保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5.1.2 履约担保金退还方式: 在达到规定的退换条件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2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3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成都市重大办批准,发包人在成都市重大办批准后的7天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25.1.3 履约担保金退还时间和退还数额:

(1) 基本履约担保金:履约基本担保金不计息,分二次按比例退还请。当工程形象度达到80%后,退还履约基本担保金总额的50%;剩余50%的履约基本担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清。

(2) 差额履约保证金: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分三次对银行保函总金额按比例进行释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30%时,释放3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0%时,释放4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即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对银行履约担保全部释放。

25.2 本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所在地的所属税务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 标)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清单;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问价;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如政府有目标工期要求时,应按政府目标工期执行。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执是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附件二: 履约担保格式

银行履约担保函

致: (受益人) 鉴于我行客户 (下称“保函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公司关于项目(下称“本工程项目”) 标段( 标)的中标通知书。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我行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及其相应组成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本不可撤销之银行履约保函如下: 一、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币种) 元整(大写) 二、本保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函出具后受益人不可转让。

1施工履约部分:自本保函开出之日起(即 年 月 日) 三、本保函的保证期:○

至本工程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第14个日历天(含第14日,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

2若属低价中标,相应顺延)止。○低价中标部分:自本保函开出之日起(即 年 月 日)至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第15个日历天(含第15日,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止(注:若属低价中标,中标人选择银行履约保函提交方式提交时,由于施工履约银行保函、低价中标履约银行保函的退还时间不同,故需将施工履约银行保函、低价中标率约银行保函分开提交)。 四、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本工程项目约定义务,我行将在收到贵公司送达我行索赔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贵公司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贵公司索赔的金额。 五、贵公司提交索赔文件时: 1、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须写明包含申请人的违约事项,索赔的合同根据,索赔的具体金额,并由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索赔通知应当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3、索赔通知同时附有以下文件: (1) 由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证明包含申请人构成违约的书面意见(须加盖监理公司公章),以及其他证明保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必要证据;/由本工程项目中贵公司委托的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公司签署的证明保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书面意见(须加盖造价咨询公司公章),以及其他证明保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必要证据; (2) 贵公司书面声明所索赔的款额未获得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直接或其他间接方式进行的支付或赔偿。 六、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时即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保证责任即可解除: 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贵公司未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向我行主张权利; 2、保函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3、我行的保证义务履行完毕。 七、若贵公司与保函申请人协商更变《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应事先征得我行的书面同意,否则,本保函即予以失效。 八、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正本原件退还给我行注销。无论正本原件最终退回与否,不影响本保函依上述约定失效的法律后果。

九、本保函自我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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