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用条款2013(4)

2019-05-24 13:11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时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D、措施项目费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参考上述C款的规定,依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金额和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费金额计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款总额10 %(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费用后)。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定并取得开工报告7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50%逐月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筑工

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发包人 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法波爱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次月10日前由发包人工程师审核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

85% 的工程款,工程款待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余款15%待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并扣除5%的保修押金后28天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根据 的规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保修期满后28日内,扣除发包人代为维修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迟达五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30%的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2.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设置了履约保证金,承办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履约保证金相同的支付担保。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 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合同价的5%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 件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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