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9-05-24 17:44

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陆

域形成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评价单位:中山大学 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零零七年二月

1. 总则

1. 1 任务由来

《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概念规划纲要》确定了“北优、南拓、东进、西联”的城市发展战略。南沙地区是广州市未来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实施南拓战略,开拓城市发展空间、优化生产力布局的重点。

广州港南沙港区是广州市城市南拓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托,是南沙地区基础产业发展的重要配套工程,具有区位优势明显、发展空间广阔的优势,是重点发展的深水港区。

目前,围绕六大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广州市正在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引进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的相关产业项目,逐步形成并不断提高产业聚集效应。随着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和南沙临港工业区六大产业的陆续建成,大量的物流将形成并不断扩大,南沙港区物流业将会发生质的突变,现有南沙港区的物流业规模将很快不能满足南沙“大物流”的发展,抓紧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陆域形成工程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陆域形成工程位于南沙港区南沙作业区规划图中的物流发展用地,仓储属于物流范畴,符合广州市物流园区发展规划,本项目的建设不仅能为南沙港区二期工程提供后方仓储用地,而且有利于南沙物流产业和临港工业的发展,本工程与南沙港区二期工程一起,将构成更为完善的物流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南沙地区的投资环境,将会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广州港出海航道三期工程试挖工程近期将投资建设,该工程从珠江口外至南沙港区航道全长约70km,航道设计通航水深为-15.5m,航道有效宽度为230m,重疏浚工程量约3500万m3。根据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部《会议纪要》(穗南指会纪【2006】7号),该工程设有三个抛泥区,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是其三大抛泥区之一,计划容泥量约1300万m3。

总之,为满足广州市实施南拓发展战略的需要,为南沙港区二期工程提供后方仓储用地,为保证广州港出海航道三期工程试挖工程疏浚土综合利用的实现,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拟建设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陆域形成工程。(地理位置见图1-1)

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陆域形成工程对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02]14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第57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制度。为此,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于2006年12月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和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对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陆域形成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和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对现场进行踏勘并收集了有关项目和工程资料,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管理条例和要求,于2006年12月编制了《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陆域形成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有关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

1. 2 评价目的

本项目评价工作的目的是从保护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及严格控制新污染的角度出发,了解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陆域形成工程所在海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及工程特征,分析填海工程建设期间主要排污源及其建设活动对周围海洋环境和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预测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控制和减轻污染的环保对策与措施,力争把工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使项目所在海域的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通过评价研究,提出相对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建议,为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提供科学管理和决策依据。本评价目标具体如下:

(1)通过对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分析,掌握其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针对施工方案的特点,开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确定环境评价的主要保护目标和评价重点;

(3)通过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对当地的环境质量水平给出评价结论; (4)分析并预测项目施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分析并预测岸线变化对附近区域水文条件的改变,特别是对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5)分析并预测陆域填充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及影响范围,给出评价结论;

(6)对不利的影响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治措施及对策,把不利影响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使该项目附近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的保护;

(7)给出项目环境影响的可行性结论。

1. 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法规依据及规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修正; (6)《中华人民共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8.28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1;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12.29;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8.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年8月);

(2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3日);

(2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3月18日实施) (22)《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04年9月重新修订)

(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7月); (2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6.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

(2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4]24号;

(28)《全国海洋经济规划纲要》,国务院,国发[2003]13号; (29)《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2002;

(30)《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粤人大[1994]第57号文,97年修正);

(3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实施; (32)《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文); (33)《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 (34)《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1]7号);

(35)《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 (36)《广东省地表水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37)《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

(3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996.4.1;

(39)《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文); (40)《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广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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