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7月16日定稿(4)

2019-05-24 18:04

第三十五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5-5的规定:

表5-5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66、110 220 330 500

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2 3 4 5 6 10 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15 20 22 37 16

第六章 城市景观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鼓励提高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老城区新建及改造建筑应体现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新区建筑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处理,多、低层住宅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以及老城传统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他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三)建筑最大面宽一般不宜大于60米;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宜大于45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应安装外挑式的防盗笼。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宜设置凹阳台或封闭式凸阳台。

(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修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外挂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藏处理,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不应在沿街住宅楼底层或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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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娱乐等经营项目。

第四十一条 住宅建筑屋顶的金属塔、太阳能、外露水箱、突出设备间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结合建筑立面、屋顶造型在建筑设计方案报审中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四十二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应修建围墙等构筑物,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须按程序报批。原则上围墙应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5米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第四十六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二)新建、改建建筑在建筑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第四十八条 建筑外墙宜采用环保型外装材料。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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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模及布局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建筑面积应按国家教学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三)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集贸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等。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五)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场地设施,提供人流集散、家长接送等候和校车接送空间。其场地面积中学按不小于30㎡/百师生、小学按不小于40㎡/百师生、幼儿园按不小于50㎡/百师生设置。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城市加油站、天然气存储站,应当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用地内留足安全间距,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同步进行。

第五十三条 居住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等设施。配套设施须与居住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实施。

第五十四条 居住建设项目中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表规定的配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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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 居住项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表

项目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配置要求 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定要求配置,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每1.0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0㎡(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1000至3000户不低于40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建筑面积超过3万㎡;每300-500户居住组团至少配建公厕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40㎡,可结合社区用房设置,但需全天对居民开放,且应设置于地上首层建筑中;垃圾收集点按1个/100户配置;500-1000户居住小区公厕及集中式垃圾应分开配建公厕2座,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30-40㎡,且应设置收集点 于地上首层建筑中;垃圾收集点按1个/100户配置;1000-3000户居住小区应分开配建公厕3座,并配建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垃圾转运站一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应增加公厕1座,增建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垃圾转运站一座;每座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40-50㎡,且应独立设置; 每1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的健身活动场社区文化、 所(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5㎡的室健身活动场所 内文化活动场所; 注:1、其他未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应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2、用地性质以居住用地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商品住宅项目(除有文件规定商住用地

比例外)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且需相对集中建设。

社区用房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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