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泊位
第五十五条 人行横道过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时,天桥的净高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第五十六条 城市道路及桥梁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口展宽段,增加进口车道条数。展宽段长度应≥5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不含渐变段),展宽车道宽度≥3.5米。
(二)当道路机动车道数大于等于六条或人行横道线大于30米时应设置人行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净宽应≥1米;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硬隔离设施。
(三)城市道路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应≥2.5米。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可以合建,但单侧合建总宽度应≥5.5米。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该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设施截断;设施应尽量直接,减少迂回,并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五)地块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1.5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临城市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7.5米。
(六)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其桥梁净宽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桥梁设计应当满足安全、耐久、防洪、抗震要求,桥梁造型应考虑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可燃、易燃、易爆管线不得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
(七)城市桥梁断面形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当设有中央分隔带时其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米。在大于30米宽的主干河道上修建桥梁时,必须在桥头四周建设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
(八)新建、改建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应当设置道路中央绿化带,且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交场站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二)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站,站点要求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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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布置,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三)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
第五十八条 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其扩、改建部分除需按规定配建停车泊位外,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二)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最小配建标准应满足下表规定,停车场布局应以地下停车为主、地上停车为辅的原则进行配置。
表8—1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最小配建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型 建筑面积大于144㎡的普通住宅住宅 及别墅 普通商品住宅 旅馆 星级宾馆 一般旅馆 饭店 办公楼 行政办公 其他办公 大型商业 一般商业 商业 超市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体育场馆 体育馆 体育场 公园、休闲广场 计算单位 车位/户 车位/100㎡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10000m占地面积 22标准车位数(小型汽车) 1.5 0.85 1.0 0.5 1.2 1.0 0.5 1.5 1.2 1.0 1.0 1.0 5.0 2.5 10.0 1.0 标准车位数 (非机动车) 0.2 0.5 0.3 0.3 1.0 1.0 1.0 1.0 2.0 4.0 5.0 1.0 20 20 30 1.0 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文化建筑设施 车位/100m地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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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 展览馆 医院 综合性医院 独立门诊 大专院校 教育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车位/百座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5.0 0.5 1.2 1.0 3.0 2.0 2.0 2.0 30 2.0 5.0 2.0 60 80 20 5.0 注:1、表中建筑面积是指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
2、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3、住宅及商业项目机动车固定停车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除专业楼库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且层高不得小于4.5米,机械式停车的总数量不得超过30%。
4、城市一般性公园等游览场所的停车位可设置在地下。
5、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残疾人停车泊位50—300个应设置5%,300—500个应设置3%,大于500应设置2%。
6、医院每100个床位应设置1个救护车位。
7、居住项目应配建来访停车泊位,其来访车位按配建总车位的10%增设。
8、其他未涉及的建筑类型、主干道附近和交通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人流物流较大的建设项目、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等需在本表基础上,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配建车位数。
9、表中非机动车位面积指标包含自行车、助力车及两轮摩托车。
(三)保障性住房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配置按省、州保障性住房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可预留一定的停车用地,同时,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按机动车位总数的10%进行配置,可与非机动车位(库)综合考虑。
(四)在商住综合开发项目中,服务商业和住宅的停车位需分开独立设置,并明确停车位置及停车位数量,服务商业项目的停车位需设置在交通出入通畅,便利对外商业停车的需求,不应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作停车车位。其中服务商业项目的停车位应按商业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车位/100 m2要求配置。
(五)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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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馆等公共建筑可在地面设置旅游巴士停车位;宾馆酒店、行政办公及商务办公、其他办公(科研、工业)、商业建筑、批发市场、金融建筑等公共建筑根据需要可增配装卸泊位,该泊位不宜直接临城市道路设置;宾馆酒店、行政办公及商务办公、影剧院、体育场馆、交通建筑餐饮娱乐、住宅区出入口、医院、超市等公共建筑应增配地面出租车位。
(六)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或半地下等形式,并以地上停车为主。
第五十九条 停车泊位单位面积及最小停车位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
类型 单位面积 (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 非机动车停车位(含两轮摩托车位) 25—30 1.5—2.5 停车位尺寸(长X宽X通道宽) 垂直式停车 5.5×2.5×5.5 1.8×1.0×1.8 平行式路边停车带 6.0×2.5×4.0 注:1、汽车尺寸按车长≤4.8米、车宽≤1.8米的小型汽车计算。
2、汽车与汽车最小间距应≥0.5米,汽车与墙最小间距应≥0.5米,汽车与柱最小间距应≥0.3米。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
(二)在建成区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其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交通影响评价一般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进行,但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进行。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成果应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时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50个停车位以上的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二)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三)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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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四)小型50个停车位以内,出入口可设置1个,大中型51—500个车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500个以上车位,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宜采用双向行驶(中小型小于300个车位出入口当采用单向行驶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五)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六)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消防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设置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小于50个车位的汽车库和停车场。(2)出入口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51-150个车位的地上汽车库和停车位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第六十三条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不应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
(二)出入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端不应小于70米,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30米;距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第六十四条 地块内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块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坡长不应大于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2%。
(二)地块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 (三)地块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地块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四)当地块内连接出入口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连。 第六十五条 居住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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