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一百零二条 规划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符合报建图件,具有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等。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但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高度、退界及间距等控制指标不完全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按照以下竣工规划核实指标允许误差范围进行控制,超出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应作为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并出具国土、税务的书面意见以及缴费(税)证明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一百零三条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
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和外观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一)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3.0%。
(二)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在10000—100000平方米间的,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2.0%,但超出规划许可总面积最大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
(三)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0%,但超出规划许可总面积最大不得大于2000平方米。
第一百零四条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密度符合规划条件,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材料,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误差值小于等于0.5个百分点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一百零五条 绿化的规划核实
(一)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材料,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经整改后误差值小于等于0.5个百分点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二)绿化配置(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应≥70%,乔木比应≥60%,常绿和落叶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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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1:3,全冠乔木比≥60%,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cm,高度应不小于3.0m,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否则应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一百零六条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的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退界任一点距离误差值小于等于0.3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任一点距离误差值大于0.3米,但仍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一百零七条 建筑高度、层数的规划核实
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但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若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和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一百零八条 配套设施用房的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房的建设(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公厕、垃圾点及其他设施等)其建筑面积规模符合规划条件,建设位置符合规划图件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一百零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一百一十条 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明确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须拆除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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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件、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38
第十五章 附 件
附件一: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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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名词解释
1、城市建成区:指城市中基础设施和地面建筑已经建成的地区,一般指城市建筑集中连片的市区。有些城市近郊已建设的分散地段,虽未与市区连成一片,但联系十分密切,已形成城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视作城市建成区。 2、城市新区: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3、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4、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6、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7、容积率: 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地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8、建筑密度: 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9、绿地率: 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基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0、公共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11、生产防护绿地: 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12、建筑基底面积: 指建筑物底层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3、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
14、低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住宅建筑。 15、多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住宅建筑。 16、中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住宅建筑。 17、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8、建筑面宽:指建筑物一侧的外墙到另一侧外墙之间的距离。
19、建筑间距:两幢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建筑外轮廓(含阳台、飘窗等外挑部分)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20、建筑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
2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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