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7月16日定稿(7)

2019-05-24 18:04

(三)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人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四)地面上电力、电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侧绿化)、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绿地等遮挡设置,其埋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绿地美化。

(五)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或公共绿地内,泵站宜采用地下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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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城乡特色

第七十六条 楚雄州城镇规划编制应结合各层次规划,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办法》编制特色规划、篇章和专题研究。

第七十七条 楚雄州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应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资源相融合,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应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七十八条 加强建筑细部造型设计,建筑的檐口、窗框线条、基座、装饰构件等部位的设计要充分融合彝族文化和地方民族文化元素。对沿河(湖)、沿山和各类文化旅游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形式,体现一定的地域民族文化特征。乡村公共建筑和村庄住宅要吸取本地乡土建筑的布局和造型特征,融入乡村自然环境。

第七十九条 墙面色彩应采用彝族传统民俗色彩或具有本地地域特色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第八十条 屋面、外立面的装饰应当采用天然建筑装饰材料或新型仿制材料。禁止大面积使用瓷砖作为外墙装饰材料;禁止居住建筑和密度较大地段的公共建筑大面积使用镜面玻璃和彩色玻璃幕墙以避免光污染并提高节能效果。

第八十一条 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第八十二条 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应使用本地天然环保材料和民族化装饰图案。

第八十三条 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公交车停靠站、桥梁等公共设施,应凸显彝族文化特色、地域文化特色。

第八十四条 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并加以彝族吉祥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

第八十五条 对沿街或院落需要围合的沿线空间应采用通透和具有地域文化特征和彝族文化特色的图案围栏进行装饰设计,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

第八十六条 绿化种植应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并采用本土特色植物,形成各具特色的植物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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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利用

第八十七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第八十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应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求及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避免设置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内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考虑地块地质条件,结构安全,施工难度等因素的限制,对周围建筑和市政设施不造成破坏。

第八十九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风格一致,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九十条 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地率计算。 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少于3米;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5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少于10米。

对不能满足最小距离或处于地质环境条件恶劣的地区,应提前提供结构安全报告结论。 第九十一条 人行地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二)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 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 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 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第九十二条 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街可结合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合对大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

(二)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6米。

(三)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符合防火分区要求,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四)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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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村庄建设与安置规划

第九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住宅区模式集中建设。

第九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先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上位规划。

第九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丘陵山地。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防震减灾、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室、所)、文化站(室)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公用工程设施布局,合理配置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给水、排水、供电、防洪、道路等公用工程设施。有条件接入的,各种污水应当排入城市市政污水排水管网;没有条件接入的,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处理后的污水到达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七条 乡村居民点规划主要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10米,其他行车道路路面单车道不小于4.5米,双车道不少于6米,并满足会车要求。

第九十八条 新建建筑布局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楚雄州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二)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和退让等各项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并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日照、通风等要求。

第九十九条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用地。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三)新农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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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新村建设建筑立面应统一进行规划设计,体现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执行。

(五)新建、改建村民建筑必须符合安全防灾、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

第一百条 农民征地和拆迁安置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考虑统筹安排城市拆迁和农民征地安置预留发展用地,其用地按不小于征地面积的10%进行预留。

(二)预留安置用地选址应考虑与村民属地就近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条件,统一规划、统一开发;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和退让等各项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并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日照、通风等要求。对无法满足本规定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征得村民意愿及相关利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指标可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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