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纪律 2)劳动纪律
(1)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工作分配,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对分配的工作或工作中的问题可提出不同意见或改进建议,但不得消极怠工和顶撞、谩骂、威胁船舶领导或部门负责人。
(2)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防火防爆守则和防污染规则,不得违章作业。
(4)严格遵守船舶航行、停泊值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5)值班时应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当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工作应清楚、明了;未经船舶或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调换值班时间。
3)涉外纪律
第二节 海上事故中的人为因素
世界经济和科学的高速发展,带动了海运业的迅速发展。船舶的数量和船舶的吨位都大幅度增加,船舶的种类也日趋多样化。国际海运的实践证明,单靠制定和执行针对船舶技术状况和船员技能的公约、规则,还不能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还要加强对公司的管理,要防止公司管理人为因素中的不利影响。国际社会公认直接或间接的船舶安全和污染事故总量中的80%与人为因素有关。
所谓人为因素(Human Factor),是指人的行为或使命对一特定系统的正确功能或成功性能的不良影响。人为因素涉及到人的知识水平、技能、心理素质、技术安全管理、生理状况、安全意识和特定环境等广泛的领域。
沉痛的海难事故的教训,使国际社会形成了“以人为本”的共识,即全面地重视人的基本素质的提高和安全管理。通过对人的有效控制规范船舶、船员的技术状况和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海上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为此,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以促进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以及其它国际航运组织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节 IMO针对预防人为因素的要求
IMO成立于1948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IMO的宗旨和任务是:为解决国际贸易中涉及政府规章和惯例的有关航行技术问题向各国提供合作;在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与控制船舶污染海洋方面促进各国采用统一准则,并处理与之相应的行政和法律问题。IMO主要通过制定文件来推动、影响缔约国和有关组织。IMO文件按强制力大小可分为:公约(Convention);议定书(Protocol);规则(Code);决议(Resolution)和通函(Circular)。公约一旦生效,既对缔约国具有强制效力。IMO的主要公约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STCW78)等。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起生效。该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有: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Ⅻ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二、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
STCW78/95公约包括公约正文、附则、STCW规则。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和指导。公约中规定了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的最低适任标准。
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略,在后面章节详细介绍)
第四节 ILO对于船员安全的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体面工作的倡导者,共颁布了70多个与海事劳工相关的公约和建议书。2006年在日内瓦召开了第94届国际劳工(海事)大会。在这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定名为《2006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一、公约的结构
公约由三个不同但相关的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规则和守则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
二、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最低年龄
为了确保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均为成年人,所以规定最低在船上受雇、受聘或工作的船员年龄为16岁。并且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所谓“夜间”是指从不晚于午夜开始至不早于早晨5点钟的一段至少9个小时的时段。 2、体检证书
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两年,若船员低于18岁,在这种情况下最长有效期应为一年。色觉视力证书的最长有效期应为六年。如果在某航行途中证书到期,该证书应继续有效至该海员能够从合格医师那里取得体检证书的下一停靠港,条件是这段时间不超过3个月。 3、培训和资格
为了确保海员具备履行船上职责的能力,规定海员必须完成个人安全培训。否则不允许其在船上工作。 4、招募和安置
海员取得国家法定体检证书、国家海员服务簿、护照或其他类似个人旅行证件的费用除外,但签证费由船东负担。
三、就业条件
1、海员就业协议
协议的终止及其终止条件,包括:
1)如果协议没有确定期限,各方有权终止协议的条件,以及所要求的预先通知期,船东的预先通知期不得短于海员的预先通知期;最短期限应在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七天。
2)如果协议有确定期限,以确定的期满日期为准。
3)如果协议是为一次航程而订,其航行之目的港,以及到达目的港后海员应被解雇前所须经历的时间。
2、工资
为了确保海员根据其就业协议定期获得全额工作报酬。各成员国应要求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并根据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向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基本报酬或工资”一词系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 “合并工资”一词系指包括基本工资和与工资有关的其他津贴在内的工资或薪资;合并工资可包括对所有加班工作给予的补偿和所有其他与工资相连的津贴,或者,它也可以包括部分合并工资内的某些津贴;对于其报酬包括了另计的加班工作补偿的海员在海上和港口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8小时;对于由基本报酬或工资所涵盖的每周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加班补偿率不应低于每小时基本报酬或工资的1倍和1.25倍,工资应以法定方式支付;凡适宜时,可以通过银行转帐、银行支票、邮政支票或汇款支付工资;在终止雇用时,所有应付报酬的支付不得出现不应有的延误;如果船东无理拖延支付,或未能支付所有应付报酬,主管当局应对其给以适当惩罚或强制其采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 3、工作或休息时间
海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为依据。
工作或休息时间应作如下限制:
1)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2)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3)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各成员国应要求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表格应按标准化的格式以船上的一种或多种工作语言和英文制订。
所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海员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只有在出于安全原因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才加班工作;保证在日间正餐有至少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应允许每连续工作2小时后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 4、休假的权利
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一个月最低2.5日历天为基础加以计算。合理的缺勤不应被视作年假。带薪年休假应为一段连续的期间。各国主管当局或通过适当的机制可批准将年休假分成几个部分,或将一年应享的此种年休假与后来的一段休假累积在一起。 5、遣返
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在以下情况下海员应享有得到遣返的权利: 1)因患病或受伤或其他健康问题需要其遣返且身体状况适于旅行时; 2)在船舶失事时;
3)在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船东不能继续履行其作为海员雇用者的法律或契约义务时;
4)在船舶驶往国家法律或条例或船员就业协议所界定的战乱区域而船员不同意前往的情况下; 5)根据仲裁裁定或集体协议而终止或中断雇用,或出于其他类似原因终止雇用。 在遣返方面将由船东承担的费用应至少包括:到达遣返目的地的旅费;食宿费;如果本国
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有规定,从海员离船时起至抵达遣返目的地时止的工资和津贴;将海员个人行李30公斤运至遣返目的地的运输费;等待遣返所用的时间和遣返旅行时间不应从海员积累的带薪年假中扣减。
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船东就这种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失业向船上每个海员支付赔偿。对因船舶灭失或沉没而造成的失业所给予的赔偿,赔偿总额可仅限于两个月的工资。 7、配员水平
四、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航程时间超过3天、船上海员15人以上的船舶应设有独立的医务室, 2、食品和膳食服务
不得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五、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1、船上和岸上医疗
载员100人或以上,通常从事3天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应配备一名医生负责提供医疗。 2、船东的责任
船东支付医疗和膳宿费用的责任限制在从受伤或患病之日起不少于16周的期限内。 3、国家法律或条例可在以下情况下排除船东的责任:
1)在船舶服务之外发生的其他受伤;
2)受伤或患病是因患病、受伤或死亡海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 3)在接受雇用时故意隐瞒的疾病或病症。 4.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5.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6.社会保障
六、遵守与执行
船旗国确保各成员国就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责任。
第五节 船员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船舶是完成水上交通运输的主要工具,同时又是一个多部门、多工种协同作业的生产单位。船舶的运营必须通过船员的安全驾驶、操作和管理来实现。因此,船员除了要具备适合于现代高科技船舶应有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外,还必须熟悉与其岗位相关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的内容,才能在船舶内部分工中充分挖掘个人的潜能,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内容
2007年4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4号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共8章,73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法律地位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船员服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体现了中国海事管理与国际先进海事管理理念的接轨;
三、船员条例部分内容
船员注册是与全球各航运国家接轨的一项制度 。
1、注册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2、船员注册的目的和意义: 3、注销船员注册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船员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是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是取消了船员的职业资格 。不再具有相应的船员权利和义务;
4)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瞒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案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5、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船员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船员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2)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3)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4)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5)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6)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