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教案(7)

2019-05-24 22:08

③ 使用垫子和(或)沙袋在可疑物四周堆放,以减少空气流动影响,但不要遮盖可疑

物;

④ 在可疑物附近不要使用无线电设备; ⑤ 拍照取证、记录并通知公司以及当局; 2)遭遇海盗或武装攻击时的应急反应程序 (1)当发现船舶遭遇或武装攻击时: (2)海盗或武装人员离去以后: 3)船舶遭遇劫持时的应急反应程序 (1)如有可能通报全体船员;

(2)如有可能立即向公司和当局报警;

(3)尽量保持平静并尽量避免发生事件,以避免刺激劫船者;

(4)除生命受到明显威胁外,不要抵抗武装劫船者;尽可能与劫船者建立沟通并提供合理合作;

(5)努力确定劫船者人数、武器和其他情况;

(6)试图确定劫船者的要求以及能给予的满足其要求的期限; (7)如有条件,使用可靠通信设备供谈判人员与劫船者谈话; (8)除当局有指示,船长和船员不应试图与劫船者谈判; (9)劫船者离去以后:

①保持高度戒备,严防劫船者再次登船劫持; ②迅速救治伤员;

③船长应立即向公司及当局报告。

八、船员常见工伤事故

常见的工伤事故由击伤、坠落、人落水、轧伤、触电、窒息/中毒、烧伤/炸伤等。

第五章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第一节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一、概述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环境质量等影响。排放方式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对于营运船舶,污染途径主要有操作性排放污染和海难事故所致污染。其污染程度以石油类污染为例,工业排放和城市排泄占37%,船舶操作性排放占33%,油轮事故排放占12%。彻底消除船舶污染源是不现实的。近50

年来,人类向海洋倾倒的废物已为初期的20倍,这个增长幅度还在加大。

一、

操作性油污染的具体形态有:

1、机舱含油污水排放浓度超过15ppm(百万分之十五);

2、排放油轮压舱水、洗舱水时,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30公升/海里,排油总量超过上航次

操作性污染

二、操作性污染

载油量的1/30000;

3、在绝对禁止排放的海域排放油类或含油污水; 4、将油类、残油和油泥排放入海; 5、管系泄露事故; 6、舱柜满溢事故; 7、船壳泄露事故;

8、为了船舶安全的故意排油(如脱浅、镇浪); 9、为了救助海上人命的故意排油等。

三、海损事故所致污染

引起污染的海损事故主要有:搁浅;火灾或爆炸;碰撞;船壳破损;严重横倾等。 (一)国际著名的海损所致污染事故摘要如下: 1、“托利·坎荣”(Torrey Canyon)触礁溢油10万吨

1967年3月18日,载重量118285吨的利比里亚籍油轮Torrey Canyon轮,载运117000吨波斯湾原油驶往美国米尔福港,途经英吉利海峡的锡利群岛。因大副值班严重偏航,船长顺势选择狭窄的锡利群岛东航道。由于了望、定位和操舵等的综合失误,导致船舶在七岩礁触礁,船身折成两截,10万多吨原油流出, 2、“阿莫柯·卡迪兹”(Amoco Cadiz)舵机损坏导致触礁溢油22万吨

1978年3月6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moco Cadiz号满载原油从波斯湾驶往荷兰鹿特丹港,在法国布里塔尼海域舵机损坏,延误10小时才接受施救,导致船舶漂上礁石断裂,溢出原油22万吨, 3、“埃克森·瓦尔迪兹”(Exxon Valdez)避让不当触礁溢油1100万加仑

1989年3月24日,利比里亚籍油轮Exxon Valdez号在美国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港避让冰山不当而触礁,溢油1100万加仑, (二)中国海上溢油概况

渤海湾、长江口、台湾海峡和珠江口水域被公认为是中国沿海四个船舶重大溢油污染事故高风险水域。

第二节 MARPOL公约的基本要求

该公约由公约正文、议定书、六个附则及其修正案组成。这六个附则是:

1.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2.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 3.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 4.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规则》,2003年9月27日生效; 5.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 6.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5年5月19日生效。 一、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一)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

(二)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三)检验与证书: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IOPP证书的有效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四)定义

1.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2. 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水域,阿曼海域,南非南部水域。

3. 清洁压载水—系指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该压载水晴天从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4. 专舱压载水—系指装入与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舱内的水。

(五)一般要求

1、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油控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油轮(机器处所除外)的排放条件: (1)油轮不在特殊区域内;

(2)油轮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3)油轮正在航行途中;

(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公升/海里;

(5)排入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货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轮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货油总量的1/30000;

(6)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排油监控系统及油污水舱设施,正在运转。

2)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油轮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条件(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也不得混有货油的残油):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2)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 清洁压载或专舱压载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2、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油控制

除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缘故、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缘故、主管机关为降低污染损坏的特殊原因而批准,任何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及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是: 1)清洁压载或专舱压载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2)经处理的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以排放入海; (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也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2)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 (5)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六)《油类记录簿》

1)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机舱处所作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货油或压载作业)。

上述每项作业由高级船员或有关作业负责人记入《油类记录簿》并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记完最后一项后留船保存3年。《油类记录簿》应存放在船上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

二、

附则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二、附则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一)生效日期:1987年4月6日 (二)适用范围: (三)检验与证书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有效期最长为5年。 (四)定义

(五)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4类: 1、X类:重大危害, 2、Y类:

3、Z类:较小的危害, 4、其他物质: (六)一般要求

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的每艘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程序和布置手册》。 2、排放标准

1)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与12海里,水深不少于25米。

2)如果为了方便货舱清洗而在水中加入少量清洁添加剂(洗涤产品),则含X类污染成分的添加剂不得使用,除非这些防污成分有生物降解功能,并且总浓度不超过清洁添加剂的10%。

6.X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清洗,将清洗残余物排入接收设备中。如验船师对排入接收设备的排出物中物质浓度进行样本分析后确定,清洗残余物浓度处于或低于0.1% ,

(七)货物记录簿

(八)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每艘准予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三、

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三、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有害物质”,是指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一)生效日期:1992年7月1日

(二)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运输包装有害物质的船舶。 (三)一般要求

1、盛装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耐久地标以正确的学名(不应仅用商业名称),并加以耐久的标记或标签,以指明该物质为海洋污染物。

2、对于某缔约国政府可能指定的某些有害物质,船方至少应在该船开始装卸这些物质前24小时告知港口当局。

四、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一)生效日期:2003年9月27日 (二)适用范围

1、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200总吨且核准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

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但经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须在公约附则生效之日5年,即2008年9月27日之前符合该规则要求。 (三)检验和证书

定期检验:其间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一般不得超过5年。 该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 (四)定义

生活污水—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禽畜货的处所的排出物;

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五)一般要求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批准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四、

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五、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一)生效日期:1988年12月31日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船舶。 (三)定义

1、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也不包括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或例举的物质)。

2、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以及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的大加勒比海区域。 (四)一般要求 1、在特殊区域外

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不得处理入海;

2)不得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将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3)不得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但经粉碎,粒径不大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入海。

上述2)3)所述垃圾应尽可能远离陆地处理入海。 2、在特殊区域内

1)一切塑料制品,一切其他的垃圾禁止处理入海;

2)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以处理入海。 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五)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1、总长12m及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该公告牌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

2、 “垃圾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船上垃圾加工设备的使用程序,以及实施计划的指定责任人。《垃圾记录簿》应记载下列事项:

1)向海中处理垃圾;

2)向港口接受设施或其他船舶处理垃圾; 3)在船上焚烧垃圾;

4)意外处理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处理垃圾。

垃圾的每项处理操作和完全焚烧,由负责的高级船员记入《垃圾记录簿》并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记完最后一项后留船保存2年。

船长必须从垃圾接受者处得到一份具体说明所转移的垃圾数量的收据或证明,并与《垃圾记录簿》一起留船保存2年。

《垃圾记录簿》应存放在船上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在港船舶的《垃圾记录簿》。

五、

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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