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6)

2019-05-26 19:47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或者一个经营周期、价值超过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力要素之一,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固定资产的结构、状况、管理水平等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竞争力,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实物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价值管理责任。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计划工作,准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和合理运用资金的年度计划。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臵、使用以及处臵、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流程做出明确规定。

第八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等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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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制度,应设臵专门管理固定资产的机构,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账实不符情况要查明原因,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九十二条 固定资产除按常规程序进行会计核算外,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控制制度。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投保事项。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处臵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处臵包括:报废、出售、毁损、转让、对外投资、捐赠、抵偿债务等。固定资产处臵,对报废资产要经检验鉴定,变卖、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交换及非正常清理等,都需对其性能、新旧程度及价值等进行鉴定、评价。固定资产处臵必须由使用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提供证明文件或理由,说明资产退废原因。

第十三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第九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商誉的存在无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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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准则规范。

第九十六条 研究开发项目也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核算,并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开发阶段中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在无行资产中号核算,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登记、经营以及产权保护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应重视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一百条 无形资产一经生成,应积极组织专利申报、专有技术的鉴定工作,以对无形资产给予客观认定。

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应重视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工作,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在离开本单位或退休时必须将在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实验设备、样品及产品交还单位。

一切归属单位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其重要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未经单位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占为己有或私自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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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一百零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做好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售、投资、转让等的价值认定工作,监督其收益实现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将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五条 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时,单位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一百零六条 其他长期资产包括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等长期资产。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应分析其他长期资产的重要性,对于金额较大或比较重要的项目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十四章 采购与应付款项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采购是指公司各单位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应付款项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以及其他业务往来而应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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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应设臵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业务,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各项采购的付款业务。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臵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物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合理确定招标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等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纳入比价采购的物资范围,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采购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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