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业务》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按照“业务部门申请、部门领导审查、财务核算归口审核、财务部门审批、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等控制程序,以加强公司款项支付的控制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台账管理。签订合同后,由采购部门登记合同台账,并提报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应加强合同台账管理;提交付款申请时,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台账,批准付款后,及时更新合同台账;月度终了,财务部门与相关部门核对合同台账,确保无差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一百二十条 应付票据应设臵备查簿,财务部门由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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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详细登记票据备查簿,票据登记人员不得兼管票据的签发工作。要指定专人控制空白的、作废的、已付讫及退回的商业票据,票据的签发必须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才能完成,签发的票据要定期与订货单、验收证明和发票核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 职工薪酬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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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根据考勤录入工资计算程序计算应得工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单位严格按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工资定额,分配应付职工工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核算工资基金、保险费用、附加费用等,并做好使用和管理。
1.各单位按应付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计算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上交劳动保险部门。
2.各单位依法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交费及计提标准等按照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3.工会经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使用和管理。
4.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由公司各级职工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使用和管理。
5.各单位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6.其他薪酬支出依据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单位严格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规定比例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额,上交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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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单位薪酬支出按照“谁受益,说承担”的原则,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由各单位计提或分摊薪酬费。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以上两项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三十条 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不能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开发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可计入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人工成本金额。
第十六章 债务性融资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债务性融资是指发行企业债券、向银行借款、办理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统一筹划并组织实施对外融资。财务部做好融资计划和预算工作,融资计划之前,要对融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融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融资结构,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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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融资的有关审批权限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筹措资金要严格按融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该融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
第十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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