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1、大陆法系:合意之债
?《法国民法典》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 、英美法系:合同是一种允诺。
3、我国《合同法》: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我国的合同立法
(一)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施行前的合同法律
(二)《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立法情况 1 、立法时间长 2 、程序非常复杂
3 、立法内容很丰富,广泛采用了两大法系立法经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意思自治原则
3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 、公序良俗原则
四、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地位平等的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
(1)当事人缔约意思是自愿而为,双方地位平等,不是对方或第三人的强行所致; (2)当事人的内心须具有和追求法律效果,即发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目的性明确意思。
(3)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须具一致性。
4、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繁多,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这是按合同的订立是否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为标准划分的。 2.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为标准划分的。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及标准划分的。 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按合同当事人是否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为标准划分的。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7.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在法律上是否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8.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这是从合同的表达形式来划分的。
9、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根据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可将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10、商议合同和附合合同
根据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可以将合同分为商议合同和附合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2 、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依法进行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 也称为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给人家的产品价目单、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但符合条件的广告是要约,如:邮购广告、悬赏广告。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当事人的意愿不同; (2)受约的对象不同; (3)内容不同;
(4)法律拘束力不同。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2 、要约的撤销
“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合同法》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如:?°贵方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作出承诺,逾期承诺无效?±。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或?°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至收到贵方的回复?±等语言表示。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1、承诺的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构成要件
(4 )承诺的方式要符合要约中的要求。